菏澤市出臺《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
為節約資源能源,保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散裝水泥事業發展,2012年4月8日,菏澤市政府以第1號政府令的形式正式發布《菏澤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二十四條,明確要求市、縣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體承擔散裝水泥管理的工作;《規定》要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散裝水泥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規定》同時強調,今后凡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項目應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條件。另外,《規定》還就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質量要求、推廣使用和管理措施、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專用運輸車輛的管理、法律責任以及實施日期等內容均做出了明確規定。
《規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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