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在北京出臺
該辦法建立了由市建委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散裝水泥推廣發展協調會議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其散裝水泥發放設施設計能力不得低于水泥生產能力的70%,否則不予立項。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和一、二、三級預制構件廠等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辦法》還特別指出在北京市規劃四環路以內的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其混凝土累計澆注量超過100立方米的,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四環路以外的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中磚混結構在2000平方米以上,框架和全現澆結構在1000平方米以上,不具備使用預拌混凝土條件的,應使用散裝水泥。
此外,為限制生產、使用袋裝水泥,鼓勵生產、使用散裝水泥,《辦法》中還規定可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征收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其具體實施辦法按照市財政局和市建委聯合制定的《北京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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