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安全監管部門也應有所反思
《中國水泥網》轉載了《西安新聞網-西安晚報》消息“陜西咸陽一水泥公司瞞報致死2人事故”。2月13日下午,咸陽菊花水泥(涇陽)公司礦山發生一起石料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目前,該企業已被責令停產整頓,咸陽市政府已經成立事故調查組介入。
事故發生起因是礦山車間正在對礦區“高陡邊坡”進行治理,指派人員到現場開展治理前的監測工作。監測人員到現場后,不幸被坍塌石頭掩埋,經送往淳化縣醫院搶救,搶救無效死亡。
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流程應該分析,礦山車間班長在15時左右到現場,發現兩人被掩埋后是否立即向礦山車間負責人報告?如報告了,礦山車間負責人是否立即向菊花水泥(涇陽)公司負責人報告?如報告了,按規定公司負責人必須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現在從消息分析,最先知道發生事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咸陽安監局執法監察支隊。咸陽安監局執法監察支隊是接到報告還是舉報不清楚,第一時間接到報告或舉報的是市安監局或是其他職能部門不清楚,在什么時間接到的報告或舉報不清楚,報告或舉報人是誰也不清楚。在此情況下,涇陽縣安監局的結論:“事故發生后,咸陽菊花水泥(涇陽)公司未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至少是說服力不強。咸陽菊花水泥(涇陽)公司是遲報、或漏報、或謊報或瞞報還有待于事故調查結論。
從報道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高陡邊坡坍塌。200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下文《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要求“露天礦山的階段高度、平臺寬度和邊坡角滿足作業安全和邊坡穩定的需要。”2008年國務院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通知要求“堅決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加強露天高陡邊坡的管理和監測;深入推廣露天采石場中深孔爆破技術,強制推行分臺階(分層)正規開采,切實保證安全。”顯然,菊花水泥(涇陽)公司沒有按國家規定做到安全生產。依據《安全生產法》,應該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縣安監局在得知事故后,按程序向縣政府匯報,向咸陽市安監局報告。縣政府啟動應急處置機制。對咸陽菊花水泥(涇陽)公司下發強制措施意見書,做法正確。但與此同時是否應該反思,象此類生產安全事故原本是完全可以預防的。作為縣安全監管部門工作職責就有實行定期巡回監察、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現場檢查、重點檢查邊坡滑落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和針對這些事故隱患需采取的預防措施(包括避災路線)等職責。所以在事故調查中,對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否也應該把菊花水泥(涇陽)公司在日常生產中是否受到安全監管作為調查內容之一,或者說縣安全監管部門去監管了沒有。因為高陡邊坡的形成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強制推行分臺階(分層)正規開采就可切實保證安全。同理,在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時,縣安全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也應是防范和整改措施之一。
只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礦山企業得到認真整改,其以后的生產得到安全監管部門有效監管,“生產必須安全”才落到了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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