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32.5普通水泥產品停止執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國家稅務局,礦區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
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7年11月9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通用硅酸鹽水泥》(GB175-2007)精神,取消普通硅酸鹽水泥中32.5級品種,保留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復合硅酸鹽水泥中32.5級品種。此項標準自2008年6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標準,各地國稅機關在審核辦理32.5普通水泥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即征即退政策時,應把握好時間界限問題,即企業6月1日后生產的32.5普通水泥不得享受此項優惠政策;已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并經省局批準的企業在6月1日前生產的32.5普通水泥繼續享受優惠政策,但要做好庫存產品的盤庫清查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于6月10日前現場核實完畢,經稅企雙方簽字蓋章認可的庫存產品數量留存備查,同時上報市、州國稅機關備案;其庫存產品在6月1日后銷售的,可繼續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對于省局已經批復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中32.5普通水泥享受此項優惠政策自2008年6月1日停止執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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