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的批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委、監察部、統計局、能源辦:
發展改革委《關于報請審批下達<“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
指標計劃>的請示》(發改規劃[20O6]l8l6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十一五”期間各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以下
簡稱《計劃》)。
二、“十一五”期間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是<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各省(區、市)人民
政府必須嚴格執行,確保完成《計劃》確定的本地區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
三、各省(區、市)要將《計劃》確定的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納入本地區經
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分解落實到各市(地)、縣及有關行業和重點企
業。要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責任主體,層層抓好落實。同時,要狠抓節能降耗,調
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切實把工作著力點放到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上。
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密切跟蹤《計劃》
執行情況。統計局、發展改革委和能源辦要制訂科學、明確的考核指標體系,每半年向
社會公布各省(區、市)單位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指標。實事求是評價各省(區、市)節能工作
開展情況。同時,要會同監察部對<計劃>完成情況進行嚴肅認真的檢查和考核。及時
向國務院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OO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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