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跨省產能置換受讓方主管部門應召開的聽證會程序呢?
近見到某中部省工信廳下發水泥行業產能置換工作規程。按去年底工信部下發《產業發展與轉移指導目錄(2018年本)》,水泥熟料生產在該省既不屬優先承接發展的產業,也不屬于引導逐步調整退出的產業。因此,對水泥行業產能置換無須作出特殊規定,不過,也不能對產能置換工作的環節有所省略。
去年8月,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聯合下發《關于嚴肅產能置換嚴禁水泥平板玻璃行業新增產能的通知》。《通知》明確,項目業主報送的擬建項目的產能置換方案,對跨省開展產能置換的,公示前應由項目建設地省級主管部門委托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聽證會。這條規定是作為切實做好禁止新增水泥產能工作,認真細致,從嚴審核產能置換方案的措施之一。
而該省《規程》規定為,涉及跨省(市、區)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地省級主管部門出讓公告。涉及跨省(市、區)產能置換,本省單位為出讓方的,由出讓產能所在地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出讓產能的真實性、合規性,出具核實意見表,出讓產能相關情況報請省工信廳公告。本省單位為受讓方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上報置換方案和企業資料時須附產能出讓地省級主管部門的出讓公告。省工信廳對產能置換方案及產能轉讓協議進行復核,在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在門戶網站公告。對涉及跨省產能置換,本省為出讓方的,在復核資料的基礎上,在部門門戶網站公告本省企業產能出讓情況。
跨省開展產能置換或是出讓(換出)或是受讓(置進)產能。如是受讓方,則即為項目建設方。按《通知》規定,產能置換方案公示前,須由項目建設方所在省省級主管部門委托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召開聽證會。而不只僅需由省工信廳對產能置換方案及產能轉讓協議進行復核,在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
規程所做出的(細化)規定,不應有與國家主管部門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及相關產能置換政策規定異同的內容。
編輯: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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