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調動建材行業工程設計單位和工程設計人員的積極性,大力采用先進技術,提高設計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建材行業工程設計單位。
第三條 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建材行業工程建設評審委員會優秀工程設計獎評審組,負責建材行業優秀工程設計獎的評審工作。
國家建材局綜合計劃司設建材行業工程建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有關評選的組織工作。
第四條 建材行業優秀工程設計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章名】 第二章 評選的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 凡符合建材行業優秀工程設計獎條件的下列項目可以參加評選;
(一)近兩年內竣工投產、驗收,截止到評選報名時,已經一年以上生產實踐檢驗的完整工程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的設計(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項目;
(二)標準設計經三次以上采用,并已建成投產的項目;
(三)引進生產技術,經消化吸收的項目;
(四)以國外為主,中外合作設計的工程項目中的國內配套設計部分。
第六條 下列項目不屬于本辦法的評選范圍:
(一)國外設計和援外設計的工程項目;
(二)單體構筑物、設備、技術標準、規程規范、計算機應用程序、科研項目。
第七條 建材行業優秀工程技術及設計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文件的內容、深度和質量符合國家和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及要求;設計成品文件質量優良;
(二)采用包括新工藝、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在內的先進科技成果,或將引進的先進技術消化吸收后,在技術發展上有創新的:
(三)經考核的設計生產能力、熱耗、電耗、勞動生產率等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接近或達到國際同期水平;
(四)充分利用和節約能源,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申報一等獎的項目,各項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最好水平,并達到或接近國際同期水平。
(五)環境保護和工業安全衛生方面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標準;
(六)在“三廢”治理、綜合利用的技術上有所創新;
(七)建筑設計(包括生產廠房、輔助及生產設施)采用先進技術和新材料、新結構,做到經濟適用,并在可能的情況下,造型美觀、新穎:
(八)經過實踐檢驗,設計能很好地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工程造價低,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九)設計單位在工程建設中,與建設和施工單位密切配合,做到優質服務。
【章名】 第三章 申報和評審程序
第八條 建材行業優秀工程設計每兩年評選一次,但特殊情況除外。
第九條 建材行業優秀工程設計評選工作實行逐級評選。
第十條 國家建材局在優秀工程設計獎評選六個月前,向設計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下發通知。設計單位應在通知發出后的三個月,按要求將優秀工程設計項目報主管部門進行初評。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報表及有關材料后的兩個月內將初評結果報國家建材局。
隸屬關系在地方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的設計單位,由地方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初評;國家建材局直屬的設計單位和國家建材局直屬單位所屬的設計單位,由歸口單位負責初評。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認真填寫“建材行業優秀工程設計獎項目申報表”并附有生產、施工、環保、能源、財務等部門對該設計項目的完備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每個工程設計項目,只能申報一次建材優秀工程設計獎,并不得同時向兩上以上部門申報。
凡已申報過建材優秀工程設計獎的項目,均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三條 單項系統工程項目不得申報建材行業優秀工程設計一等獎。
第十四條 凡未經本單位評選或主管部門初評的工程設計項目,不得直接參加建材行業優秀工程設計獎的評選。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優秀工程設計獎的項目進行審核,組織回訪調查。
國家建材局負責組織對申報國家級優秀工程設計獎的項目進行回訪和調查。
第十六條 優秀工程設計獎評審組對初評的項目,按優秀工程設計獎的條件進行綜合評審,評審的結果,經國家建材局建材行業工程建設評審委員會常委會復評后,報國家建材局批準。
第十七條 獲得建材行業優秀工程設計一等獎或二等獎的設計項目,可由國家建材局推薦參加國家級優秀工程設計獎的評選。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在報送申報材料時,應按有關規定交納評審費。
第十九條 申報建材行業優秀工程設計獎的項目,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獲獎后,發現申報材料與主要事實不符,要視情節輕重,降低獎勵級別或撤銷獎勵,并予通報批評。
【章名】 第四章 獎勵
第二十條 對建材行業優秀工程設計項目的獎勵,以榮譽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第二十一條 凡獲得建材行業優秀工程設計獎的項目,由國家建材局向獲獎的設計單位頒發獎狀,并給予物質獎勵;對直接參加項目設計的主要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表揚,并將成績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 建材行業優秀工程設計獎的獎金,從本單位的利潤留成中支付,不列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征收獎金稅。
第二十三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復發放。獲獎項目經上級評審提高獎勵等級后,其獎金只補發給差額部分。
【章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綜合計劃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建材局一九八七年頒發的《優秀工程設計獎評選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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