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水泥機械化立窯(以下簡稱機立窯)發生“窯噴”事故,保護國家財產和保障職工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使用機立窯的水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領導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建立和健全機立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在組織生產過程中,必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當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
第四條 企業要積極推廣應用現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新技術,以提高企業的安全技術素質,改善勞動條件。
【章名】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條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企業必須建立與生產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形成由廠部、車間、班組三級人員組成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燒成間(立窯車間)必須設立安全管理小組,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第六條 企業要實行機立窯安全生產大檢查制度,廠部每季度要檢查一次,車間每月要檢查一次,班組要經常檢查。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必須整改。
第七條 企業應建立窯長統一指揮下的看火操作責任制,實行“三班保一窯”的煅燒管理措施和單窯考核產量、質量的辦法,以利于穩定機立窯熱工制度。
第八條 各車間必須建立必要的生產報表,健全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須按生產報表的要求,做好原始記錄,燒成車間還應詳細記錄物料煅燒情況和有關生產工藝數據,為下一班生產創造條件。
第九條 企業職工必遵章守紀,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做好本職工作。看火工上班期間嚴禁脫崗、睡覺、串崗和酒后上崗。
第十條 看火工有拒絕違章指揮和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采取應急措施的權利。
第十一條 企業應按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管理。看火工上崗必須按規定穿戴各種勞動保護用品。
【章名】 第三章 生產工藝與設備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應積極推廣應用預加水成球(預溫成球)、閉門燒窯和微電子控制等新技術。
第十三條 企業的化驗室應按《立窯水泥企業質量管理規程》的規定,加強對原材料、燃料的管理與控制,設計合理的配料方案;搞好生料予均化,嚴禁出磨生料直接入窯煅燒,保證煤料對口。為隱定機立窯熱工制度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燒成用煤量原則上由化驗室一次下達指標,看火工根據入窯生料和窯情,可作小范圍的增減但調整后必須與化驗室聯系,嚴禁大增大減。
第十五條 機立窯配煤工藝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料、煤配比要準確可靠(生料流量波動不大于4%,煤流量波動不大于3%),并在入成球盤前均勻混合;
(二)能連續均衡地向成球盤內供料。
第十六條 入窯料球必須顆粒勻齊、水份適宜、熱穩定性好和具有一定的強度,嚴防粉料和大塊泥團入窯,以保證窯內通風均勻和減少通風阻力。
第十七條 機立窯卸料裝置必須具有多級調速或無線調速性能,料封出料必須自動控制。
第十八條 企業應采熱工儀表檢測機立窯生產。窯面控制室應安裝卸料速度顯示儀表、鼓風機電流表和緊急停風裝置。
第十九條 企業必須及時更換機立窯耐火磚,避免因過度磨損和侵蝕造成架窯。
第二十條 在機立窯烘窯、點火前,必須對
熟料煅料煅燒系統的所有主輔機設備進行嚴格檢查,全線空載試車正常后才能開窯點火。
第二十一條 窯面操作平臺必須設置具有躲避“窯噴”傷害的安全室和安全平臺。
【章名】 第四章 煅燒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條 機立窯煅燒操作必須按《水泥機械化立窯看火工操作守則》進行。
第二十三條 煅燒操作工具必須集中或按規定放置。
第二十四條 加料操作應按壓二肋、蓋邊部、提中間的原則進行,嚴禁向中間加料。
第二十五條 差熱煅燒時,必須嚴格控制劃分中、邊料的加料區,中邊混合料加到中邊料交界處。
第二十六條 以穩定“底火”的操作法為原則,嚴格控制加料、卸料、用風、避免猛增猛減。
第二十七條 在正常加料與卸料的情況下,出現窯面料位隨加料逐步升高或風機電流表等其它異常現象時,應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條 機立窯煅燒過程中,窯內出現偏火和中間火深時,應視偏火和中間火深的不同程度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 當停窯后重新開窯前,應先開卸料機,證實窯內未產生架空等異常現象時,再開風機煅燒。
【章名】 第五章 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條 企業應定期組織看火工及有關人員學習機立窯安全生產規程,每年不少于兩次。
第三十一條 機立窯看火工實行持證操作制度。看火工必須參加參省級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統一發證。新看火工在有經驗的看火工的指導下實習六個月后才能獨立操作。
第三十二條 燒成車間職工應接受必要的燒傷緊急救護訓練。
【章名】 第六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 企業發生“窯噴”傷人事故時,必須按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頒發的《建材工業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迅速組織槍救和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人、企業領導必須及時趕到現場指揮搶救并保護現場。堅持按“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廣大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發生“窯噴”事故,即使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企業也應查清原因,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章名】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程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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