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直屬科研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充分發揮其作用并完善經濟核算制度根據國家科委、財政部(1988)國科發條字第637號文《關于科研單位實行經濟核算制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是指:單價在五百元及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獨立工作的各種儀器、設備、房產、建筑物以及貴重金屬。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任務是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固定資產從技術、經濟、組織等方面進行綜合管理,確保完好狀態與價值狀態,堅持為科研服務。
第四條 科研單位應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科研單位的財務、器材、科技、行政后勤部門和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要做到分工負責,密切配合。
第五條 實行經營承包的科研單位,應貫徹執行固定資產折舊制,并將固定資產的完好情況和保值等指標納入定期考核目標的范圍。
第六條 國家建材局科技發展司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章名】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科研單位的財務部門是固定資產管理的總歸口機構,負責建立財產的總臺帳、總數量、總金額的控制系統,健全責任制度,保證帳、卡、物相符,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真實、準確、完整,根據不同性質、不同類型、不同用途分別建立明細帳。監督財物收發、增減、使用、轉移、資產增值、保值、變價情況和資產折舊及折舊基金提取運用,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成本核算和貴重金屬的帳務管理。
第八條 科研單位的器材管理部門歸口管理所有科研、生產用的機電設備、儀器儀表、科研器材。負責采購、驗收、保管、發放、調配、出租、報損、報廢及協調工作;制定合理存放和科學保養的管理制度,掌握完好狀態,并組織制定固定資產分類及折舊率,掌握使用價值和技術狀況,做到帳、物、卡、金額四相符,數量、規格、質量三清楚。
第九條 科研單位的行政后勤部門歸口管理所有房屋建筑、家具及生活福利設施,負責驗收、調配、維修、改造、報廢等工作;合理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確保建筑物的合理使用,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條 科研單位的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自制、加工、組裝的構成固定資產條件的機電產品審批、鑒定、驗收,并按規定報告財務、器材、后勤等有關歸口部門納入各自管理渠道;組織對引進設備、大型儀器購置的技術經濟論證和驗收,負責本單位重大資產事故的處理及提出事故報告。
第十一條 已出庫的儀器設備由領用、使用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管。應建立有關使用、保養、維修制度、健全技術管理檔案及相應的資料,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確保完好狀態,并接受歸口專業管理部門的檢查與指導。
【章名】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折舊及管理
第十二條 科研單位對實行經濟承包和利用固定資產進行經濟活動的基層單位,應按下列標準向其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或占用費;
(一)一九八0年以前購置使用的儀器設備平均按百分之二點五(年)提取。
(二)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五年的平均按百分之三點五(年)提取。
(三)一九八五年以后的平均按百分之五(年)提取。
(四)大型精密儀器根據創收情況,適當收費,用作大修資金。
(五)承擔批量生產任務的試驗廠、車間(科研任務小于百分之二十的)其所用房屋建筑應提取與設備儀器折舊相應比例的折舊費。
(六)單純性的將設備儀器及房屋出租(聯營),其折舊費按規定標準加倍提取,出租或轉讓總值超過十萬元以上的資產應報國家建材局科技發展司備案,五十萬元以上的報國家建材局科技發展司審批。
(七)科研單位內部利用庫存舊設備進行經濟活動的其折舊率,可按規定標準減半提取。
(八)課題、產品研制任務中止、結束并經鑒定后,有關固定資產應向財務、器材管理部門及時辦理變價、退庫或封存手續,否則應收取占用費。
第十三條 科研單位的折舊基金(占用費)院所自提自用,以及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維修結余、報廢殘值等應專款專用,并只能用于提取折舊基金范圍的科研、生產用的固定資產購置、維修、更新、改造。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經營、管理、收支,必須遵守財經制度,接受審計監督。
【章名】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報廢和注銷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辦理報廢:
(一)經長期使用,主要部件已嚴重損壞,無法修理或修理后技術性能達不到使用要求;
(二)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維修費過高的;
(三)機型已被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級使用的;
(四)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長期積壓,無使用對象,除報廢外無法處理的;
(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拆除的房屋建筑。
固定資產報廢后,要認真做好善后處理及殘值回收工作,并及時辦理財務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報廢應按一定程序每年進行一至二次,科研單位內部要組織有關部門及專業人員共同鑒定后,辦理審批報批手續,單價在二萬元以下的由本單位組織審批,二萬元以上的應報國家建材局科技發展司審批,年終將匯總表報國家建材局科技發展司備案。
【章名】 第五章 固定資產管理的考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實行經營承包的科研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按下列指標考核:
單位全年總收入(毛)
(一)資產效率:=──────────×100%
固定資產總值
單位全年總收入(毛)
(二)設備效率:=──────────×100%
設備儀器總值
完好設備總臺數
(三)設備完好率:=─────────×100%
設備總臺數
完好設備指:零部件及各種附屬裝置齊全,運轉正常,技術性能、精度、能耗基
本符合標準。
本屆末設備總值-上屆末設備總值
(四)設備增值率:=────────────────×100%
上屆末設備總值
其中本屆末設備總值中,不包括本屆由國家基本建設投資中新增加的設備固定資產產值。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定指標中(一)、(二)、(三)三項按年度考核,(四)項按院(所)長任期中按屆考核。其考核指標一般依本單位考核期的前三年實際平均值與前三年最高值的平均值為基數。
【章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科研器材的一般管理,仍參照《建材部直屬科研院所器材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科研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科研單位每年應組織有關各職能部門對所有固定資產進行一次清查,并于每年一月三十日以前將上年度的固定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總結并填報匯總表,按規定報國家建材局科技發展司。
第二十二條 科研單位對固定資產管理成績顯著的應予以適當獎勵,對管理上有嚴重失誤的應予必要的懲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科技發展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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