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84)國專發計字130號文《關于在全國設置專利工作機構的通知》和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國務院批準的《專利代理暫行規定》的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二、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科學技術開發服務中心(簡稱科技中心)專利代理處是建材行業專利申請的代理、專利文獻服務、專利技術開發、代理許可證貿易、籌集和管理專利發明基金,以及為建材行業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專利咨詢等的服務機構。
三、凡已在中國專利局注冊,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熱心從事專利工作的人,經本人申請并取得所在單位同意,國家建材工業局科技中心專利處可聘請其為兼職專利代理人,并發給聘書。
四、受聘兼職專利代理人,有以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科技中心專利代理處名義進行專利代理工作權力,同時有為委托人絕對保守技術秘密的義務。
五、受聘兼職專利代理人承辦專利申請,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時,必須具有當事人提交委托書方可辦理;專利代理人所承辦的專利申請、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等文件需經局科技中心專利代理處審核,加蓋專利代理機構公章后方可遞交中國專利局或有關部門。并將委托書及全套辦案文件(各種文件必須是打印件或鉛印件)一份送局科技中心專利代理處存檔,直至該項申請和合同宣告無效或專利終止,合同結束。
六、受聘兼職專利代理人所承辦的專利申請等代理業務,由科技中心按《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專利代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委托代理的單位或個人統一核收服務費。
受聘兼職專利代理人,凡承辦本人所在工作單位的專利申請案件,局科技中心只收規定代理費60%,其余40%留作本單位從事專利工作的專項業務費。
局科技中心專利代理處根據代理人辦理專利申請案件及簽訂許可證貿易合同的情況,將所收取的專利代理費的15%作為酬金付給受聘專利代理人。
七、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科技中心可以從專利代理、專利技術開發、專利許可證貿易的中介等項服務業務的純收入中分別提?。常埃プ鳛閷@l明基金;提?。保埃プ鳛閷@麡I務費用(如表彰對專利工作有貢獻的個人及開展專利學術活動、協會活動等)。
八、本辦法凡與中國專利局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中國專利局規定為準。
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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