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使建筑材料工業行業管理法規制定程序科學化,規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法規質量,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及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建筑材料工業行業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業管理法規,是指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為行使國務院賦予的對全國建筑材料工業實行行業管理的職能,調整行業管理法規中行政經濟等關系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具體包括: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授權委托起草的有關法律草案;
(二)報請國務院發布或批準的行政法規;
(三)國家建材局在職權范圍內制定并發布的規章。
第三條 行業管理法規的名稱主要有“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四種。
“條例”,是指在某一方面比較全面、系統調整行業管理問題的規范性文件。“條例”需經國務院批準頒發。
“規定”,是指對行業管理的某方面的某些問題作出規范性規定。
“辦法”,是指對行業管理的某一項工作,所作出的比較具體的規范性規定。
“實施細則”,是指在行業范圍內為貫徹、執行國家某一項法律、行政法規而作出的具體安排和規定。
第四條 起草和制定行業法規的原則: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二)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改革服務,為行業管理和振興建筑材料工業服務;
(三)不得與同級法規相重復或相矛盾;
(四)堅持群眾路線,堅持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建筑材料行業管理部門。
【章名】 第二章 計劃和規劃
第六條 國家建材局政策法規計劃分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
五年規劃,由國家建材局政策法規司,在研究行業管理法規體系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建材局各司(局)和地方各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的計劃和建議,匯總平衡,擬訂草案,報局領導審定。
年度計劃,由國家建材局各司(局)在上年度底以前提出,經局政策法規司匯總,協調后報局領導審定。
未列入年度立法計劃而又必須制定的行業管理法規,主辦單位應征得局政策法規司同意并報局領導批準后,作為年度計劃的補充。
第七條 國家建材局向國務院報送制定行業管理法規草案,由局長、副局長提出,局長、副局長可以向國務院提出起草法律草案的建議。
國家建材局各司(局)向局報送制定主管業務范圍內的行業管理法規草案,由各司(局)長提出,各司(局)長可以向局提出起草有關行業法規草案的提議。
地方各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提議制定全國性行業管理法規,由地方各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的領導向局提出。
第八條 須報請國務院發布或批準的行業管理法規,由國家建材局政策法規司編制“關于制定行業法規的建議計劃”,經局領導審批后報國務院法制局,申請列入國務院行政法規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內容包括:
(一)制定法規的必要性和目的;
(二)法規的主要內容;
(三)起草單位;
(四)起草進度安排;
【章名】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條 起草行業管理法規須按照年度計劃和制定程序進行。
各司(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法規起草工作。法規內容涉及幾個部門的,由局領導指定牽頭起草部門或由政策法規司協調商定。重要的行業管理法規,應征求國務院有關部委的意見。
第十條 報請國務院發布或批準的行業管理法規的起草前,由局領導指定負責起草司(局),有關司(局)應擬訂綱要,經司(局)領導審定并征得政策法規司同意再行起草。
第十一條 行業管理法規一般應包括總則、本文、附則等幾個方面的內容。
總則:主要闡明制定的依據和宗旨、指導思想、原則、適用范圍及其它應在總則中闡明的條款。
本文:是法規的基本部分,明確規定調整對象,各方面的權利、義務和違章責任等行為規范的具體條款。
附則:規定法規的執行、解釋及須在附則中明確的其它條款。
第十二條 條件不成熟,而又必須作出明確規定的行業管理法規,發布“試行”或“暫行”規章。臨時或短期適用的可加“暫行”二字;需要在執行中征求意見的,可加“試行”二字。暫行或試行一般不超過兩年。“暫行”和“試行”不得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 行業管理法規的內容用條文表達,每條可以分為款、項、目,款不冠以數字,項和目冠數字。法規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為章,章還可以分為節。必要時可有目錄、注釋、附錄、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四條 行業管理法規必須結構嚴謹、條理清晰、概念明確,用詞準確、文字簡練而規范。
【章名】 第四章 審定與發布
第十五條 各司(局)在行業法規起草完成后,應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召開討論會或專家論證會進行修改,并通知政策法規司參加。
第十六條 行業管理法規草案定稿后,由起草司(局)負責同志簽批,連同送審報告、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起草過程、部門之間主要分歧意見等)一并送政策法規司。
政策法規司對送審的行業管理法規進行復核,必要時召集有關單位會審。對異議多,需作較大變動的法規草案,通知原起草單位根據各方面意見重新草擬。
經復核、協調后的行業法規草案,由政策法規司簽署意見報局領導審批。部門之間有原則分歧意見,協調仍不一致的,報局領導決定。
第十七條 報請國務院審批的行業管理法規草案,由局政策法規司組織論證、修改與報批。特別重要的行業管理法規經局辦公會議審議,起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到會作起草說明。必要時應印發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行業管理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需同國務院其它部委聯合發布的法規,由國家建材局主辦的,經政策法規司審核,報局長批準,然后送有關部委會簽聯合發布;由其它部委主辦的,先由局內各有關司(局)提出意見經政策法規司復核,報局領導會簽聯合發布。
第十九條 局頒規章一般由局主管領導簽批即可發布施行。重要的局頒規章和報請國務院審議的法規草案,須經局長簽發方可發布。
【章名】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重要行業法規需制定實施細則的,細則應在法規發布的同時或稍后即行發布,其施行日期與法規的施行日期相同。
第二十一條 行業法規的修改或廢止,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辦【1987】15號《關于地方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備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司(局)以局文發布的規章、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章,于批準之日起二十日內將規章文本、起草說明、備案報告等有關材料一式三十份送政策法規司。其中二十五份由政策法規司于批準之日起四十日內加蓋局公章報國務院法制局。
第二十三條 行業管理法規由局政策法規司負責清理、匯編、印發。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局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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