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可行性研究估算(以下簡稱投資估算),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是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建設項目的總投資估算,應包括項目從開始籌建起至竣工驗收止的全部建設費用。一個建設項目,即按照一個總體設計進行施工、經濟上實行統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獨立組織形式的建設項目,編一份總投資估算。
第三條
經審查批準后的投資估算,是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控制額的依據,初步設計概算的總投資,一般應控制在投資估算的限額內,不得任意突破。如若突破,幅度超過國家規定的范圍應報請審批部門重批可行性研究報告。若設計單位任意壓低投資估算搞“釣魚項目”,一經發現,罰處該設計單位為C級信譽單位,限期整頓,在整頓期間不得參加設計投標。
第四條
投資估算的編制工作,應由持有資格證書的工程經濟人員擔任,否則不予審批。在編制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地分析影響投資的各種因素,選用適當的估算指標,既不高估冒算,也不任意壓低,切實做到投資估算完整地反映項目內容,合理地反映工程特征,正確地確定工程造價。工程經濟人員要對投資估算的正確性負責。對投資估算的失誤,應區別情況和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批評和處分直至吊銷資格證書。
第五條 投資估算應根據如下文件進行編制:
(一)項目建議書。
(二)可行性研究總平面圖提供的工程內容,及有關專業提供的工程量及主要設備清單。
(2)主行管部門頒發的《投資估算指標》、《概算定額》及有關基本建設的文件規定。
(四)現行的設備出廠價格和工程所在地頒發的材料預算價格、主管部門及工程所在地的政府部門頒發的各項取費標準。
(五)建材工業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定額。
(六)類似工程的造價指標。
(七)本規定。
第六條 投資估算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說明。
(二)總投資估算表。
第七條
投資估算的編制說明,應包括工程概況,設備、材料預算價格,各項取費標準的編制依據,材料價差的計算辦法。
第八條
總投資估算由總概算和動態投資組成。總概算由三部分組成即第一部分工程費用,第二部分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以及第三部分基本預備費。
工程費用,指能夠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單項工程費用。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是與整個建設項目相關、不能一一列入單項工程且不作為計取費用基數的其他費用。費用包括:建設場地占用及清理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研究試驗和專有技術轉讓費、生產職工培訓費及提前進廠費、辦公和生活家具購置費、聯合試運轉補差費、勘察設計費、供電貼費、施工機構遷移費、礦山巷道維修費、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其他費用。
基本預備費,指①在批準的初步設計范圍內工程量增減、設備改型、材料代用等(由于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造成的原因增加的費用按合同條款);②由于一般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和預防自然災害所采取的措施費用;③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為鑒定工程質量,必須開挖和修復隱蔽工程的費用。
第九條
單項工程投資估算,由建筑工程(含室內上下水、采暖、通風、照明)、機械設備及安裝、電氣設備及安裝、自控設備及安裝、工藝管道、窯爐砌筑、設備及管道保溫、輸配電線路、輸水管道、通訊廣播、音響信號等單位工程投資估算組成。
第十條
單位工程投資估算,由設備購置費及建筑、安裝工程費所組成。設備購置費,包括備品備件費。國內設備由設備原價(出廠價格)、設備運雜費、國外設備由離岸價(F、O、B)、海運費、海運保險費、關稅、增值稅、銀行結匯費、中技公司手續費及國外設備國內運雜費所組成。
第十一條 投資估算的編制,應滿足如下深度要求:
(一)總投資估算,對各單項工程進行排列組合,編制總投資估算表。
(二)單項工程投資估算,套用相應的投資估算指標或類似工程造價指標。
(三)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投資估算,可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要求,套用與之相應的費用定額。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編制,按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基本預備費的編制,按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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