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關于女性高級專家退(離)休問題的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3〗141號和人事部人退發〖1990〗5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前年滿五十五周歲的女性高級專家均應辦理退(離)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的少數女性高級專家,按人事部人退發〖1990〗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辦理延長退(離)休年齡的審批手續。
二、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后年滿五十五至六十周歲受聘的女性高級專家,聘任期滿不再續聘或聘期內因考核不能勝任以及其它原因停止聘約者,從不再受聘高級技術職務之下月辦理退(離)休手續。
三、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后年滿五十五歲歲至六十周歲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女性專家,符合人事部人退發〖1990〗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者,經批準,可以在承擔的急需工作任務完成之后,辦理離退休手續,但要從嚴掌握。
四、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后年滿五十五周歲,已經辦理了退(離)休手續的女性高級專家不再改辦回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返聘。
五、局機關因不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女高級專家仍按原規定,年滿五十五周歲辦理離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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