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導思想與原則
1.制定本“辦法”的指導思想是深化職稱改革,肯定成績,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最大限度地調動科技干部的積極因素。
2.國家建材局所屬企、事業單位,在首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結束,經局驗收合格,自一九八九年起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向經常化、制度化過渡,原則是實行評聘分開,適當下放評審權限,加強宏觀控制,在具體做法上力求逐步放權,穩步前進。
【章名】 二、評審組織與評審權限
1.各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常設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機構,其委員應由遵紀守法、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群眾信任的同行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評委會成員一般七至十五人,設正、副主任委員各一人,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必須由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中級職務評審委員會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占三分之二以上,評委會成員中,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應占有一定比例。同一個評委會中,要避免存在直系親屬。已經離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再擔任評委會正、副主任委員。
2.調整充實各級各專業評審組織。局工程專業評審委員會由科技委常委組成,其他專業評委會經與有關部門協商,由人事改革司提名,報局審批,各單位評委會成員由單位行政領導提名,全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差額選舉,報局審批。選舉不過半數者不能參加評委會。評委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二至四年。
3.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委員中,個別工作不負責、辦事不公正或有嚴重政治、經濟問題的,經有關部門核實后,可隨時進行調整。
4.分期分批下放審權限,下放評審權限的條件是:
(1)單位較大,學術水平較高,并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2)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較高,有成立高、中級職務評審委員會所要求的足夠數量和質量的高級技術人員;
(3)在首次評審工作中能嚴格執行有關的政策規定,堅持任職條件,嚴格評審程序,秉公辦事,大多數科技人員比較滿意;
(4)領導班子健全,職稱改革的辦事機構得力,并按照要求對評審委員會進行了調整、充實;
(5)局屬各高、中等院校應按所在省(市)教育部門的規定辦。
5.評審權限下放后,局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及企、事業單位評審委員會的職權分別是:
(1)局工程技術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受理局機關及局屬企、事業單位(局屬院校除外,下同)成績優異高級工程師、行政正職以及局機關和部分未授權單位高級工程師的評審;
(2)局經濟、會計、統計、翻譯、衛生、編輯出版、圖書資料專業評審委員會,受理局機關及局屬企、事業單位上述七個專業高、中級職務的評審;
(3)在國家檔案局未下放高級職務評審權之前,局檔案專業評審委員會,受理局機關及局屬企、事業單位中級職務的評審,并對高級職務提出推薦意見;
(4)已授予高級工程師評審權的企、事業單位,其評委會可受理本單位高、中、初級職務的評審(大單位也可分設高級及中、初級評審委員)。尚未被授予高級工程師評審權的企、事業單位評委會,可受理本單位中、初級職務的評審,推薦高級工程師。其高級工程師由局委托專業相近的有高級工程師評審權的局屬單位或局工程技術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
(5)未批準成立經濟等專業中級職務評委會的局機關各司、室、局屬企、事業單位,可吸收幾名有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受理經濟等其它專業初級職務的評審;
【章名】 三、評聘分開,任職資格不與工資掛鉤
1.實行評審資格與聘任職務公開,每年進行一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凡經局授權評審高級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單位,嚴格按照申報評審程序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局備案后,即由評審單位頒發相應職務的任職資格證書,并按照局下達的宏觀控制指標和崗位需要,在國家允許的增資額范圍內擇優聘用。
2.局機關技術干部實行評任分開。除少數專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備相應任職資格的人員任命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以外,其它人員不再任命專業技術職務。在正式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之前,每年也可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對不具備專業技術職務條例所規定的學歷而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者,必須進行專業知識考試(含翻譯專業第二外語的考試)。申報成績優異高級工程師或高級工程師任職資格由局科技委組織命題考試,其它專業申報中級以上職務任職資格由人事改革司統一組織考試。每年五月底前報名,七月份考試,八月份呈報材料,九月份評審。逾期推至下午。(局屬院校按所在省、市規定辦理)。
4.經評審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可以在各類專業技術業務活動中使用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名稱。未受聘者不與工資掛鉤。但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合理流動到其它受聘單位任職,解決相應的工資待遇問題。
5.由其它系統調入我局所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聘任時可由相應的評委會重新復核其任職資格,并由調入單位核定其工資。
【章名】 四、加強宏觀控制
1.局屬各單位可在局下達的首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宏觀控制指標和增資額范圍內,根據自然減員、人材流動以及局科技干部管理辦法(另定)中的有關規定分別進行正常的聘任、低聘或解聘。
2.為了使局屬各單位高、中、初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結構比例趨于合理,保證評審質量,評審資格也需加強宏觀控制。我局將根據各單位現有人員情況等因素逐個核定下達專業技術人員結構比例。
3.由于事業的發展和人才成長等因素,需要增設專業技術職務崗位時,在增資額允許的情況下經局批準可增加一定的高、中級職務數額。需要增撥增資額的,需經局同意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后,方能實施。經濟完全自立(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單位,經局批準可以增設一定的高、中級技術職務數額,這部分增設的高、中級技術職務,不與工資掛鉤,可根據各單位的情況,對這部分人員給予適當補貼。補貼的標準由各單位自定,由獎勵基金開支,補貼的人員名單及金額需報局人事改革司備案。
【章名】 五、注意評聘中青年撥尖人才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1.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五十五周歲以下)是我國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中堅力量,是科學技術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主力軍。各級領導要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創造條件,及時把他們評聘到高級技術崗位上,以保證優秀人才的聰明才智得以充分發揮。
2.在專業技術崗位上成績突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破格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1)組織和解決過國家重點工程項目或技術攻關項目的關鍵性問題,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獲國家級四等獎或部分省級二等獎以上的主要貢獻者;
(2)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發展動態,開創性地提出本專業的研究或開發方向,經實踐取得重要成果或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有創見性的學術論著達到國際、國內領先水平者;
(3)在經濟建設和改革中,主持過重要技術經濟活動,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直接經濟效益達百萬元以上),或在技術改造、計量、標準、測試、科技情報工作中積極推行、應用先進技術成果,其綜合經濟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國內領先水平者;
(4)在技術管理,企業管理及其它管理科學中具有獨到的見解和論著,在實踐中獲得顯著成效者。
3.各級、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必須嚴格按照其任職條件評審相應任職資格。過渡時期內,考慮到歷史的原因,在首次聘任已取得技術職務要求評審高一級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中,對少數業績突出,確實具備高一級職務業務水平的人員,可酌情減少晉升高一級職務所需擔任的年限,其它任職條件一律不得放寬。
【章名】 六、加強領導與民主監督
1.必須加強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領導,切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單位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工作應轉入正常,至少有一名行政領導負責,由技術干部管理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2.各單位必須嚴格評審程序,對評聘工作中出現的偏差要及時加以引導和糾正,對利用職權打擊迫害技術人員者以及偽造學歷、謊報成果騙取技術職務的要認真查處。年終總結工作時必須包括這一內容,要如實地向局反映本單位評聘的情況。對群眾來信、來訪,要耐心、仔細、認真的進行處理。
3.廣大群眾有權對本單位的評審工作實行監督,有問題及時向本單位領導申訴,必要時也可越級申訴和反映職稱改革工作中的問題。
4.對基層單位個別不公正的評審結果,根據多數群眾反映,經局人事改革司核實,可委托局評審委員會予以糾正。國家建材局評審的仲裁機構是局各專業評審委員會。
5.局授予評審權限的各級、各專業評審委員會必須嚴格按照任職條件進行評審。對擅自放寬任職條件的評委會,局將根據情節輕重,采取批評、警告、撤銷評審權限等措施。
6.局屬各院校的專業技術職務委托地方教育部門進行評審。對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可直接或通過局向地方教育部門反映。
【章名】 七、其它
1.加強各專業職務條例的修訂與立法工作。在中央主管部委提出各專業職務修改條例后,結合我局實際情況,我局將具體修改、完善各專業實施細則,并進一步法規化。在此之前,暫按現有各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和我局有關規定進行評審。
2.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的評審:
(1)要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的離退休制度。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而繼續留用的人員,可以不占本單位技術職務數額,對需要繼續聘任而延長離退休年齡的專業技術人員數要從嚴控制,只能聘任少數專業急需、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齡者應占本單位技術職務數額;
(2)在首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中。凡局屬事業單位中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后離退休人員、局屬企業單位中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以后離退休人員,確實具備任職條件而因為指標限制未被評聘的,一九八九年內也可按其專業任職條件評審相應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但不與工資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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