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由于各單位認真貫徹國家務院關于人才合理流動的若干規定,以及我局關于建材行業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暫行規定等文件,大大促進了科技人員的合理流動。這對合理使用人才,調整專業人員結構,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潛力,開發智力和擴大科技交流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執行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在一些單位個別科技人員擅離職守,不辭而別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同志中有些是業務骨干,有些是近幾年新分配的大學生,他們專業對口,也能充分發揮作用。多數因地理位置或要去單位在待遇上比原單位優越而不辭而別。雖然國務院三令五審不允許不辭而別,我局也曾下文提出要求做了規定,各單位做了大量思想工作,進行勸阻,但效果不大。為了穩定建材科技隊伍,推進建材工業技術進步,不致給本單位工作造成損失。各單位除繼續做好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工作和思想工作外,必須采取一定措施?,F提出如下若干補充規定:
一、人才流動要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各單位要根據今后幾年的發展規劃和實際工作需要,對現有科技人員的使用情況和余缺情況進行分析研究。通過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形成合理的比例結構。對其中富余人員要有組織地進行調整和流動。
二、有些單位老同志較多,業務骨干比較集中,為了避免人才積壓,防止專業隊伍老化,充分發揮這些同志的作用,在不影響工作的提提下,要下決心有計劃地將一些業務骨干向技術力量薄弱的單位輸送(主要在建材系統)。以便不斷地補充一批新的大、中專畢業生,逐步改善科技隊伍的不合理構成。
三、允許科技人員在一定條件下辭職。凡專業不對口,在本單位確定不能發揮作用,流向合理的,本人提出辭職,單位應予批準。按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辭職的由單位出具辭職批準書,一式二份,一份裝入本人檔案,一份交本人。并在批準前三個月內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重新被錄用的,工齡累計計算。
四、科技人員辭職后,原單位的科技成果,技術資料、圖紙及設備儀器不得私自帶走,轉讓或自行銷毀。對泄露國家機密給國家或單位造成損失者要追究責任。
五、不允許科技人員不辭而別。凡是擅離職守、不辭而別被其他單位錄用的,經雙方單位協商,征得原單位同意,也可以補辦調動的手續。原單位不同意,錄用單位一律不得接收,而且要做本人思想工作,勸其回原單位。錄用單位不做思想工作,本人拒不回原單位,超過一個月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后到其他單位工作的,其工齡由錄用單位批準重新錄用之日算起,原單位不辦理一切調動手續,不轉組織關系。是黨員的要嚴格執行中組發(1985)5號文的規定,任何單位的黨組織不得以任何借口,不顧黨的組織原則,不按黨員遞轉組織關系的手續,承認其黨員身份和允許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并視其情節,給以黨紀處分。同時將處理結果通知錄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
六、對近幾年新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除專業確實不對口,在一年之內需要調整和改派或本人有特殊困難經領導批準需要照顧外外,必須在國家分配的崗位錄用合格后,工作滿三年方能合理流動,不辭而別的照第五條辦理。
七、對由原單位支付教育經費培養的研究生、電大、職大、函大等畢業生、進修生只要專業對口,畢業后必須在原單位工作五年以上方可允許合理流動。工作不滿五年而要求調動工作或經領導批準辭職后又被其他單位錄用的,錄用單位要給原單位補償一定的培養、進修費用,具體由雙方協商議定。
八、對目前已經擅離職守、不辭而別尚未辦理手續的科技人員,均照此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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