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網評論:強監管、保權益、優環境,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新《辦法》出臺
2024年5月16日,自然資源部發布《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將于7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對2015年《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辦法(試行)》(國土資規〔2015〕6號,簡稱6號文)的全面修訂,旨在適應新時代礦業高質量發展需求,加強監管,保障權益,優化環境。新《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礦業管理領域向更加規范、高效的方向發展。
一、強監管:保障礦業市場健康有序
《辦法》的出臺,首先體現了國家對礦業市場強監管的決心。隨著礦業市場的不斷發展,一些不規范、不合法的勘查開采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損害了國家礦產資源的安全和合理利用。為此,《辦法》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的填報、公示、核查、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礦業權人異常名錄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建立了嚴格的信息管理制度,確保礦業權人的勘查開采活動在陽光下進行。而《辦法》的實施,將礦業權人的勘查開采活動置于更加嚴格的監管之下。監管力度的加強,對于規范礦業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礦產資源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保障礦業市場健康有序新發展。
二、保權益: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規范認定程序
在強化監管的同時,《辦法》也充分考慮了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通過明確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填報的“誰產生,誰填報”原則,確保了礦業權人在信息填報中的主體地位和權益。同時,《辦法》還規定了信息公示的內容和方式,保障了公眾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不僅有助于增強礦業權人的責任感和自律意識,還能提高礦業權人的社會地位和形象。同時,通過保障公眾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還能促進礦業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另外,考慮到嚴重失信主體認定關系礦業權人切身利益,《辦法》對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程序作了嚴格規范,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應當遵守事前告知、聽取陳述與申辯、作出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等程序,充分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此外,《辦法》還強調,整改后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異常名錄,避免對礦業權人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三、優環境: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
《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對優化我國礦業領域營商環境、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具有深遠意義。《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將更加有利于發揮社會監督和信用約束作用,形成“長牙帶刺”的監管措施,督促礦業權人自行糾正失信行為,營造依法誠信經營的良好市場環境。
此外,為了使《辦法》得到更好的貫徹實施,自然資源部將著重做好完善配套制度,制定相關配套文件和標準規范,在管理職責分工、勘查開采信息填報公示要求、實地核查工作程序、新老制度銜接、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管理文書樣式等方面進一步細化規定,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好宣傳和培訓以及持續提升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效能,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
四、展望未來:引領礦業管理新篇章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管理辦法》的出臺和實施,標志著我國礦業管理領域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未來,我國將繼續加強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的監管力度,完善信息公示和信用約束制度,推動礦業領域的進步與升級。
編輯:劉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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