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市監局發布《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征求意見稿)》
6月17日,國家市場建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規范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增加反壟斷審查工作透明度,提升對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評估的預期,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增加反壟斷審查工作透明度,提升對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評估的預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申報標準)、《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經營者集中審查是事先預判性審查,目的是通過評估集中可能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帶來的改變,預防和制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或申報后獲得批準前不得實施集中。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并書面通知經營者。集中尚未實施的,經營者未申報或者申報后未獲得批準前不得實施集中;集中已經實施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申報,并采取暫停實施集中等必要措施減少集中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三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支持經營者依法實施集中。對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予以批準。對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將依法予以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條件批準。
前款所稱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是指由集中帶來的競爭問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橫向經營者集中,是指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存在橫向關系,即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為同一相關市場中的實際或潛在競爭者的經營者集中。
判斷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處于同一相關市場,應同時考慮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
在一項集中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可能參與多個相關市場的競爭,在某些相關市場存在橫向關系(直接競爭),同時在某些其他相關市場上存在非橫向關系,包括縱向關系(上下游關系)或混合關系(相鄰、互補等關系),反壟斷執法機構將逐一評估集中各方具有的橫向、非橫向關系。本指引僅提供經營者集中在橫向關系上的分析思路。
第五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分析橫向經營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時,主要分析下列因素:
(一)集中的目的;
(二)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三)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四)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六)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七)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反壟斷執法機構通過分析上述因素,研判經營者集中是否會產生單邊效應或協調效應,進而判斷橫向經營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對于一項橫向集中,單邊效應和協調效應可能同時存在,也可能單獨存在。對涉及多個橫向重疊相關市場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將分別評估各個相關市場上可能產生的單邊效應和協調效應。
第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評估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可以對比假設集中未發生情況下相關市場可能出現的競爭情況,如果集中嚴重減少相關市場競爭,反壟斷執法機構將認為該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假設集中未發生的情況,既可能是集中前相關市場的競爭情況,也可能是集中不發生的情況下相關市場未來可預見或可能發生的競爭情況。
(《意見》具體細則請查看以下附件)
附件:【《橫向經營者集中審查指引(征求意見稿)》.wps】
編輯: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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