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開始向煤炭企業征收地方經濟發展費
煤炭大區新疆自今年11月1日起,開始向煤炭企業征收地方經濟發展費,其中一半將用于資源地的民生工程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新疆新出臺的政策規定,通過招標及拍賣等方式有償取得煤炭資源礦業權的企業,每開采一噸動力煤需征收15元,焦煤及配煤每噸則征收20元;以申請在先、協議出讓等方式取得煤炭資源探礦權的企業,在此基礎上每噸再將加征5元。
由于新疆南部的和田、喀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三地經濟相對落后,故對這三個地方的煤炭開采企業免征地方經濟發展費。
為了鼓勵資源就地加工,新出臺的政策還規定:區內煤電、煤化工等煤炭轉化項目的地方經濟發展費按收費標準的40%收取。
新疆煤炭資源儲量達2萬億噸,約占全國總儲量的40%。2010年,新疆煤炭產量為1.1億噸。按照這個產量計算,新疆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每年大約可征收20億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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