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混凝土公司未開增值稅發票,不能成為建筑公司拒付款理由
裁判要點
1、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合同的附隨義務,混凝土公司是否已經履行開票義務,不能成為建筑公司拒付貨款的抗辯理由。
2、建筑公司雖在一審答辯時要求混凝土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但并未就此提出反訴,法院對其要求混凝土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答辯主張不作判決,適用法律正確。
簡要案情
(2016)最高法民申192號
再審申請人江蘇中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順建設集團)與被申請人山東巨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能混凝土公司)、一審被告江蘇中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濟寧明華分公司(以下簡稱中順建設集團明華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1、2011年12月20日,巨能混凝土公司與中順建設集團明華分公司簽訂《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
2、巨能混凝土公司向山東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中順建設集團明華分公司、中順建設集團支付混凝土貨款7035907.5元及違約金。
3、濟寧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中順建設集團應支付巨能混凝土公司貨款4685035元和違約金468503.5元。
4、中順建設集團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主張其有權要求巨能混凝土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審關于“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主張屬于商業活動中稅務部門管理范疇,法院不予審查”的認定錯誤。
5、山東省高級法院二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出賣人的從合同義務,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出賣人的一項稅法上的義務,也是雙方合同履行中的從合同義務,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受稅收行政法律規范和民事法律規范雙重調整。一審法院以開具增值稅發票屬于商業活動中稅務部門管理范疇為由,對中順建設集團要求巨能混凝土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主張不予審查的認定有失偏頗,應予糾正。但中順建設集團并未就該請求提起反訴,所以對中順建設集團要求巨能混凝土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主張不應審理。
6、 最高法院再審審查認為:開具增值稅發票系案涉合同的附隨義務,巨能混凝土公司是否已經履行,均不能成為中順建設集團履行付款責任的主合同義務的抗辯理由。中順建設集團雖在一審答辯時提出要求巨能混凝土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主張,但并未就此提出反訴,故原審判決對中順建設集團所提要求巨能混凝土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答辯主張不作判決,適用法律正確。
萬方點評:
在混凝土等建材交易中,增值稅發票是混凝土企業和建筑公司都非常關注的問題。支付貨款是建筑公司的主合同義務,開具增值稅發票僅是混凝土企業的合同附隨義務,建筑公司可以要求混凝土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但不能以混凝土企業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為由拒付貨款。
編輯:王琲建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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