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水泥企業自3月1日起必須執行改造或退出
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明確指出,推進城市建成區企業退出城區、進入工業園區。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對位于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冶金、水泥、制藥等高耗能、高排放企業限期完成搬遷或者改造。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規劃先行、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新興產業,推動新舊動能轉換。
第五條自治區發展現代能源經濟,堅持煤、電、油、氣、風、光等多種能源綜合利用,構建安全、綠色、集約、循環、高效的清潔能源供應體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對開展技術改造、清潔能源替代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給予稅費減免、資金補助和財政貼息等政策優惠。
第七條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大氣環境質量控制制度。
自治區人民政府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環境質量狀況、產業結構,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環境空氣質量約束性目標,分解落實到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環境信用管理數據庫和環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并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大氣環境監測數據、突發大氣環境事件以及大氣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情況等信息。
第十一條開展空氣質量中長期趨勢預測工作,完善重污染天氣的區域聯合預警機制,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報信息,實現預報信息全區共享、聯網發布。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大范圍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各相關城市按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響應措施,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第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自治區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統籌協調重點區域內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權利和義務,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和大氣污染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工業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加大區域產業布局調整,加快企業技術升級改造,推進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推進城市建成區企業退出城區、進入工業園區。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對位于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冶金、水泥、制藥等高耗能、高排放企業限期完成搬遷或者改造。
第十五條排污單位應當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鼓勵排污單位優先采用同行業先進技術,提高生產標準和要求,實現大氣污染物超低標準排放。
第十六條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污單位,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十七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監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記錄、保存監測數據,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可靠,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得低于五年。
第十八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志。
第十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惡臭的工業類建設項目。已建化工、生物發酵等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減少惡臭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標準。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國家及自治區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列入目錄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
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設備和產品;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中的工藝。
被淘汰的設備和產品,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排放大氣污染物中含有氟化物的重點排污單位實施氟化物排放總量、排放濃度限值雙控制度。
第二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期間停產、限產、限排生產企業清單,企業應當將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各工藝環節、具體生產線和責任人。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對鋼鐵、焦化、有色金屬、煤炭和礦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實施分時段運輸。
第三章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優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動煤炭清潔生產和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減少煤炭生產、運輸、使用、轉化過程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四條露天煤礦應當硬化運輸道路,采掘作業應當采取霧炮灑水等防塵措施,對坑上、坑下傳送皮帶應當加設防塵罩,采取封閉措施破碎煤炭。
第二十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利用、能源轉化的經濟、技術措施,鼓勵煤層氣、煤矸石、粉煤灰、爐渣資源的綜合利用。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矸石和煤田自燃治理,負責無主著火點滅火工作。
第二十六條運輸煤炭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煤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裝卸煤炭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煤塵污染。
第二十七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易產生煤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煤塵污染。
第二十八條燃煤單位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實現達標排放。燃煤電廠應當實現超低排放。
第二十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
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管理,對煤炭銷售和使用實行網格化管理,實施源頭治理、動態監管、分類整治。
第三十一條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煤炭銷售網點和散煤運輸的監督檢查,依法取締劣質煤炭銷售網點,查處散煤違規運輸和直送行為。
第四章 機動車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第三十三條自治區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加快充電站(樁)、加氣站等基礎設施建設,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財政、稅收、政府采購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不影響機動車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在用機動車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應當符合所在地執行的排放標準。
在用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過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然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
第三十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貨物運輸結構調整專項規劃,加快煤炭、火電、鋼鐵等重點企業鐵路專用線建設,提高鐵路運輸比例。
第三十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柴油貨車超標準排放進行綜合治理。
在用柴油車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第五章 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應當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筑物拆除、河道整治等活動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作業時間、作業地點、排放揚塵污染物的種類及其防治措施等,向所在地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建筑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ㄒ唬┦┕すさ刂車鷳敯凑沼嘘P規定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擋;
(二)施工工地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降塵處理;
?。ㄈ┮桩a生揚塵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ㄋ模┙ㄖ?、工程渣土等在四十八小時內未能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并采取遮蓋等防塵措施;
?。ㄎ澹┻\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枋褂没炷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進行密閉攪拌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禁止現場露天攪拌;
?。ㄆ撸┦┕すさ貎榷逊诺姆蹱钗锪隙褕霾扇》忾]措施,其他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采取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措施。
第四十條道路與管線施工,除遵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ㄒ唬┦┕C械在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等措施;
?。ǘσ鸦靥詈蟮臏喜郏瑧敳扇『粚?、灑水、覆蓋等措施;
?。ㄈ┦褂蔑L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四十一條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ㄒ唬┏鞘兄饕缆?、廣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ǘ┎捎萌斯し绞角鍜叩缆返?,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
(三)路面破損的,應當采取防塵措施,及時修復;
?。ㄋ模┫滤艿赖那迨栉勰鄳斣诋斎涨暹\,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第四十二條城鎮行道樹施工和養護作業應當遵守下列防塵規定:
?。ㄒ唬┬械罉湓灾矔r,所挖樹穴不能及時栽植的,對樹穴和栽種土應當采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二)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ㄈ┬械罉湎碌穆懵赌嗤粒瑧斶M行綠化或者鋪裝透水材料;
?。ㄋ模┰诖箫L、霾等揚塵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
第六章 供熱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城市建設,優先發展以熱電聯產為主的集中供熱,推進使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天然氣、地熱等清潔能源替代分散燃煤供熱。
第四十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將應當淘汰的分散燃煤鍋爐供熱區域納入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逐步提高集中供熱比例。
第四十五條在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分散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的集中供熱設施;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集中供熱設施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第四十六條在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的區域,推廣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供熱,或者使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和對原有鍋爐進行技術升級改造。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城鄉結合部、農村牧區清潔取暖工作,將農村牧區炊事、養殖、大棚用能與清潔取暖相結合,充分利用生物質、沼氣、太陽能、罐裝天然氣、電等多種清潔能源供暖。加大煤改氣、煤改電和生物質能源替代等項目建設的財政補貼力度,逐步減少煤炭的使用量,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潔凈煤生產配送體系和營銷網絡,推廣和使用優質煤炭、潔凈型煤和節能環保型爐具,并保障供應。
第七章 秸稈焚燒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條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妥善處理農作物秸稈,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適用技術,對秸稈進行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工業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綜合利用,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
第五十一條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采用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企業等開展秸稈收集、貯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第五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組織開展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五十三條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春耕和秋收階段組織生態環境、農業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對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工作進行檢查,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監管責任制,將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納入村規民約,對嘎查村實行網格化管理,及時發現、報告和處置秸稈焚燒違法行為。
第八章 沙塵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態保護和修復,加強植樹種草,增加綠地和水域面積,預防和治理土地沙化,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第五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快推進基本草原劃定和保護工作,加大退牧還草力度,實行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對已經退化、沙化的草原,應當限期治理。
第五十七條治理沙化土地應當堅持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參與原則,推進政府政策性支持、企業產業化投資、農牧民市場化參與、技術持續化創新的沙漠治理方式。
第五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沙化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土地類型、植被狀況、氣候和水資源狀況、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條件及其所發揮的生態、經濟功能,對沙化土地實行分類保護、綜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九條治理沙化土地應當堅持生物措施與工程措施相結合,因地制宜地采取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封沙育林育草、建設防護林、小流域綜合治理以及合理調配生態用水等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
第六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有效治理沙化土地的基礎上,大力發展沙區特色產業,調整沙區產業結構,發展太陽能、風能和沼氣等生物質能源,減輕沙區生活對植被資源的依賴。
第九章 其他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條實施綠色礦山建設。新設立礦山執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已建生產礦山應當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
對開采過的露天礦山,應當根據礦山的實際情況,及時采取邊坡修復、土壤改良、植物配植等措施,進行生態復綠工作。
第六十二條加大農業源氨的排放控制力度,逐步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增加有機肥使用量。強化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
第六十三條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確需焚燒處理的,應當采用專用焚燒裝置。
第六十四條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第六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六十六條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十七條鼓勵和倡導文明、綠色、生態祭祀。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標志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已建化工、生物發酵等排放惡臭污染物的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到國家標準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或者關閉。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氟化物超過排放總量和排放濃度限值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整治或者關閉。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拒不執行停產、限產、限排、分時段運輸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工程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城鎮行道樹施工和養護作業未采取相應防塵措施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罰款;情節較重的,并處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10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七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編輯:俞垚伊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