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長樂外海集中統一送出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
福建福州閩投海上風電匯流站有限公司:
報來《福建福州閩投海上風電匯流站有限公司關于申請核準長樂外海集中統一送出工程項目的請示》(閩投匯流〔2024〕3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服務長樂外海海上風電項目電力送出,集約節約利用海域和岸線資源,根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同意建設長樂外海集中統一送出工程項目(項目編碼:2410-350000-04-01-933256)。
項目單位為福建福州閩投海上風電匯流站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位于長樂區松下鎮及其外海海域。
三、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及建設規模:新建輸出容量為210萬千瓦,建設±525千伏的海上柔性直流換流站和陸上集控站(含儲能、容量21萬千瓦/42萬千瓦時)各1座、±525千伏直流電纜、控制保護和施工輔助工程等。
四、項目總投資73.35億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20%,由項目單位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
項目的股東構成及出資比例情況為:項目公司由中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福建省福能海韻發電有限公司占股15.17%、華電(福州)海上風電有限公司占股12.83%、福建東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占股7%、福州長樂國閩新能源有限公司占股7%、福建華億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占股7%。
五、項目開發應嚴格執行安全、環保“三同時”制度,依法依規落實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保護要求;項目應選用國內外先進設備,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六、招標內容:根據招投標法、國家和我省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具體規定,項目單位申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重要材料采購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發包事項不再核準,請依法依規認真開展招投標工作。其采購事宜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七、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福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項目用海預審意見》(榕自然海預〔2024〕0019號),福州市長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350182202400046號),長樂區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意見表》。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你司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九、請你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海域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評、通航安全等相關報建手續。在建設過程中加強管理,落實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十、項目自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請你司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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