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行政執法“一目錄五清單”的通知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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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1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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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貴安新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廳各派出機構,廳機關各處室: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我廳制定了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分類檢查目錄、行政執法不予處罰清單、行政執法免予處罰清單、行政執法減輕處罰清單、行政執法從輕處罰清單、行政執法從重處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附件:
1.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分類檢查目錄
2.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行政執法不予處罰清單
3.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行政執法免予處罰清單
4.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行政執法減輕處罰清單
5.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行政執法從輕處罰清單
6.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行政執法從重處罰清單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12月19日
附件1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分類檢查目錄

序號 |
行政檢查事項 |
實施機關 |
檢查類別 |
法律依據 |
1 |
對權限內核準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技術改造項目及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 |
核準
機關 |
重點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 第十六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7年第2號) 第四十六條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家安全、國土(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及相關環保要求等,對項目進行監管。 |
2 |
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 |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
重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條第二款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653號令修訂) 第四條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9號) 第四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0號) 第三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三款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作業場所(含現場混裝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應當接受生產作業場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其依法進行生產。 |
3 |
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的監督檢查 |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
重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條第二款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653號令修訂) 第四條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9號修訂) 第四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申請的受理、審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頒發及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款 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門,協助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內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的監督管理工作,其職責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
4 |
對權限內備案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及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監督檢查 |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
一般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 第十六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2017年第2號) 第四十六條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家安全、國土(海洋)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及相關環保要求等,對項目進行監管。 |
5 |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檢查 |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
一般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十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即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主管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和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綜合協調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綜合協調和指導。 《工業節能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3號)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工業能源戰略和規劃、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節能目標、節能政策和標準,組織協調工業節能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指導和組織工業節能監察工作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導全國的工業節能監察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國工業節能監察年度工作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本地區工業節能監察工作。 |
6 |
對監控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
一般 |
《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第588號令修訂) 第四條 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監控化學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控化學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申報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監控化學品的有關資料、數據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8號)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監控化學品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控化學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控化學品管理部門,依法對從事監控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以及進出口單位的監控化學品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7 |
對無線電頻率使用和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的監督檢查 |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市(州)無線電管理局 |
一般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2號) 第五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保障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 《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40號) 第二十二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無線電頻率使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組織開展無線電頻率使用評估,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使用率等進行檢查。 《無線電臺執照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號) 第十二條 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每年應當對無線電臺執照進行核驗,對持照者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繳納頻率占用費的情況進行檢查,并記錄核驗和繳費情況。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2號) 第三十七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業余無線電臺實施監督檢查。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人、使用人應當配合。 《貴州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四條第二款 省人民政府無線電主管部門在市、州設立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和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負責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負責無線電監測及干擾查處、無線電監督執法、無線電檢測、無線電安全保障等無線電管理工作。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無線電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確定范圍內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無線電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有效期內,每年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和使用率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第二款 許可部門(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對無線電臺(站)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8 |
對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 |
市(州)無線電管理局 |
一般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2號) 第六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生產、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實施辦法(暫行)》(工信部無〔2018〕285號) 第三條第二款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實施及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情況和檢查結果。 《貴州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四條第二款 省人民政府無線電主管部門在市、州設立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和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負責實施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負責無線電監測及干擾查處、無線電監督執法、無線電檢測、無線電安全保障等無線電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無線電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生產、銷售進行監督檢查,檢查設備是否取得型號核準證、銷售商是否進行銷售備案。必要時可以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技術檢測,但不得收取檢測費用。 |
附件2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行政執法不予處罰清單

適用情形 |
法律依據 |
實施主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州)無線電管理局 |
附件3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行政執法免予處罰清單

適用情形 |
法律依據 |
實施主體 |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一)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二)其他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州)無線電管理局 |
附件4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行政執法減輕處罰清單

適用情形 |
法律依據 |
實施主體 |
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州)無線電管理局 |
附件5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行政執法從輕處罰清單

適用情形 |
法律依據 |
實施主體 |
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州)無線電管理局 |
附件6
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系統行政執法從重處罰清單

適用情形 |
法律依據 |
實施主體 |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
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州)無線電管理局 |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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