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公開征求《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
12月1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公開征求《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5年1月19日。
跟水泥行業相關的主要內容有:
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對所排放的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可以采用手工監測、自動監測或者手工監測與自動監測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實際采取的方式應當與排污許可證載明內容保持一致。重點排污單位和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鼓勵其他排污單位安裝、使用、維護自動監測設備。
第十八條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污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許可排放濃度的,應當要求排污單位提供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進行核查,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現場監測。
第十九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以及監測數據等。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一)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擅自變更采樣點位、時間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的污染物濃度、組成、狀態等性質,干擾采樣環境或者采樣活動;
(二)故意漏檢監測項目、改變監測條件或者擅自更改檢驗方法;
(三)通過不正常運行或者破壞監測設備及輔助設施、不正當修改監測儀器及設備參數、使用軟硬件作弊工具等手段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四)未開展實質性的生態環境監測活動直接出具監測報告,編造原始記錄或者監測數據、監測時間等信息;
(五)其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依法對所排放的污染物開展自行監測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二)自行監測不符合生態環境監測規范和標準要求;
(三)自行監測實際采取的技術手段與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內容不一致;
(四)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監測設備或者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監測設備進行檢定、校準、比對;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維護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六)監測點位、監測站房未按照規定配置視頻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視頻;
(七)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者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未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八)未按照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行監測工作開展情況以及監測數據等信息;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監測數據質量控制制度;
(十)委托不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或者未安排專人對其委托的監測機構的現場監測活動實施見證并對相關原始記錄簽字確認。
第三十九條 排污單位或者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或者停業整頓,對從事生態環境檢驗檢測活動的監測機構可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認定證書。
監測機構因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度從該機構取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3年內禁止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取得收入不足5萬元的,按5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終身禁止從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
排污單位要求、指使、暗示其委托的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影響、干擾監測結果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附件:【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pdf】
編輯:周程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