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蕪湖全面實現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2006年4月,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政府轉發《市經委、建委關于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城市規劃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三山區和鏡湖區荊山鎮、弋江區火龍崗鎮、鳩江區清水鎮范圍內建設工程,自2008年1月1日起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
2010年10月,蕪湖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貫徹執行〈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辦法〉的通知》,進一步規定市區、縣城規劃區和建制鎮規劃區的建設工程應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繼2008年南陵縣、繁昌縣出臺“禁現”政策后,2011年和2012年蕪湖縣、無為縣也分別出臺“禁現”政策,規定縣城和建制鎮規劃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至此,蕪湖市全面實現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2012年12月,蕪湖市經信委、財政局聯合印發《蕪湖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在全省率先將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納入市、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蕪湖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凡取得《蕪湖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證書》(以下簡稱《備案證書》)的企業,其產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可按規定享有申請市級墻體材料革新建筑節能和發展散裝水泥促進資金補貼;建設工程項目使用取得《備案證書》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的,該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退還政策。
今年上半年,蕪湖市散裝辦加強了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監管,積極開展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備案工作,目前已向全市5家混凝土生產企業和兩家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發放了《備案證書》。隨著這項工作的深入開展,必將有效規范行業管理,促進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在建筑工程中的全面使用。
編輯:余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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