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發布!多個案例值得水泥行業重視!
4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本指南由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辦公室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其中,有以下幾個案例值得水泥行業引起重視:
參考示例4:企業甲是某地一家從事砂石生產經營的企業,建立了風險提醒機制。隨著砂石競爭加劇和價格下降,當地砂石行業協會多次組織自律會議,要求砂石企業避免低價競爭。根據參會人員反饋的會議情況,企業甲研判可能存在壟斷協議行為合規風險,并將風險等級評估為高。為此,企業甲及時將研判結果通過郵件系統推送給總經理、副總經理、銷售經理等與競爭對手聯系較多的高風險人員,提醒其不得在與其他砂石企業員工會議、溝通等活動中交流銷售價格、折扣方案等競爭性敏感信息,有效防范與競爭對手達成壟斷協議的合規風險。
參考示例11:甲市某行政機關為增強本地相關產業競爭力,要求本市8家企業開展合作,組建聯合經營體,劃分銷售區域、固定銷售價格,避免相互競爭。8家企業據此簽訂合作協議,對有關要求作出細化安排,并規定違反協議的懲罰措施。甲市某行政機關的相關做法違反《反壟斷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的規定。8家企業雖然是執行行政機關的要求,但仍然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規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示例13:在某行業協會的組織下,行業內包括企業甲在內的具有競爭關系的多個經營者通過會議、磋商等方式,討論相關商品銷售價格,并簽訂統一價格的自律公約。隨后,行業協會通過組織自查、責任追究等方式,推動公約實施。隨著企業甲合規管理體系的建立,合規管理部門在風險排查中發現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禁止達成、實施壟斷協議的規定,存在嚴重的反壟斷合規風險,立即向合規委員會報告。合規委員會專題研究后,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了達成壟斷協議的情況,并提交了簽署和實施行業自律公約的相關證據。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的規定;行業內經營者參加并實施壟斷協議,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的規定。依據《反壟斷法》規定,應當對行業協會處3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罰款。企業甲作為第一個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經營者,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反壟斷法》規定,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企業甲的處罰。
編輯: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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