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工業電價政策的理性思考與探討
2013年10月16日,山東省物價局以魯價格一發〔2013〕113號文號下發了《山東省物價局關于電價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 》,文件中明確提出“六、鑒于躉售縣供電企業上劃省級管理,為提高用電設備利用效率,促進工業用電的合理化,縣級供電區域內符合受電變壓器總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等大工業用電條件的工業用戶,應執行大工業兩部制電價。”山東省區域內接近100家的國家電網管理的躉售縣供電公司已經對各自縣域內符合這一條件的用電客戶分別下達了大工業電價政策告知書,明確自2014年1月1日開始執行大工業兩部制電價,筆者認為,先不論山東執行的大工業兩部制電價中按變壓器容量每月28元/KVA基本電價是否過高?如何測算得來?是否合理與公平?單就這一大工業兩部制電價執行范圍以用戶“受電變壓器總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容量界定還需進一步商榷,雖然這一政策在全國絕大多數省市的非躉售縣供電區域早已執行多年。在此,筆者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筆者了解到的一些情況,談談個人的一些想法,與大家共勉。
首先讓我們簡單回顧一下什么是“大工業兩部制電價”?按照最近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所下發文件解釋,比如2013年5月24日以發改價格[2013]973號下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其附件:銷售電價 分類適用范圍中對“大工業用電”做出了這樣的注解:是指受電變壓器(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電:(1)以電為原動力,或以電冶煉、烘焙、熔焊、電解、電化、電熱的工業生產用電;(2)鐵路(包括地下鐵路、城鐵)、航運、電車及石油(天然氣、熱力)加壓站生產 用電;(3)自來水、工業實驗、電子計算中心、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生產用電。
而“兩部制電價”(1:double cost system of electri cenergy 2:The Two-Part Tariff)就是供電部門對大工業用電實行的電價制度。它是將電價分成基本電費與電度電價兩部分,基本電費是按照大工業用戶的變壓器容量或最大需用量(即一月中每15分鐘或30分鐘平均負荷的最大值)作為計算電價的依據,由供電部門與用電用戶簽訂合同,確定限額,每月固定收取,不以實際耗電數量為轉移;電度電價,是按用電部門實際耗電度數計算的電價。
對于兩部制電價的優點,大多數資料顯示:兩部制電價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一種對較大電力用戶收取電費的方法,既考慮了用電量因素,又考慮了負荷率因素。其主要優點是:可以利用基本電費和電度電價兩部分分別計算電價,刺激用電用戶提高用電設備或最大負荷的利用率,運用價格杠桿來促進工業企業等用戶用電的合理化。同時,由于用戶的用電設備或最大負荷率的提高,使供電部門的設備利用率也有可能隨之提高,從而大大降低供電成本。有了基本電價,能夠保證供電部門得到比較固定的收入,以補償成本支出與取得正常的利潤。
其實兩部制電價是個舶來品,據說國外的兩部制電價制度是在1892年由英國J.霍普金森(John Hopkinson)博士最早提出,對于國內“兩部制電價”的實施歷程,可以追溯到民國時代,最早的兩部制電價在中華民國18年(1929年)10月,閘北水電公司與翔華電氣公司訂立的供電合同中,就明確規定供電限額為600千瓦,基本電價為每千瓦每月銀3.13兩,每千瓦·時為規元1分。當負荷低于50%時,每降低1%,需增加基本電價3%,這是國內兩部制電價最早的雛形。
到民國22年(1933年),美商上海電力公司對最大需量100千瓦及以上中等大量工業和商業用戶以及最大需量200千瓦及以上的特大工業用戶實行兩部制電價,基本電價和電度電價實行梯級遞減收費。基本電價是:第一個100千瓦,每月基本電費300銀兩(相當于每千瓦每月3銀兩),超過100千瓦的以上部分,每千瓦每月2.75銀兩。電度電價是:每千瓦每月的用電量在150千瓦·時以內者,每千瓦·時0.015銀兩,超過部分每千瓦·時0.0095銀兩。同時,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功率因數應不低于0.75,否則,公司將勸告用戶在一定時間內采取補救措施,用戶如不依從,則公司有權采用下列調整電費辦法:調整后的基本電費=當月基本電費×0.75/當月實際功率因數。
1952年5月,上海市公用局電力處成立兩部制電價研究小組,經過1年調查研究,確定二項基本原則:一是實行兩部制電價后,保持財政收入不變;二是既要適應成本的合理分攤,又要根據調節負荷的要求,確定基本電價和電度電價的比率為80倍。1953年起,對容量在50千瓦(千伏·安)及以上的工業用戶實行兩部制電價,基本電價為每千瓦每月5.20元,電度電價每千瓦·時6.5分。
1960年上海按國家計劃委員會和水利電力部頒發的“全國電價目錄”,將兩部制電價起點容量改為100千瓦(千伏·安)及以上大工業用電。
1975年2月1日起,兩部制電價的起點容量又改為32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業用電,并取消按用電設備容量計算基本電費。另據1975年當時的水利電力部以水電財字(1975)67號《關于頒發《電、熱價格》的通知》里顯示:“大工業電價㈠應用范圍:凡以電為原動力,或以電冶煉、烘焙、熔焊、電解、電化的一切工業生產,其受電變壓器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規定的下列用電。1、機關、部門、學校及學術研究、試驗等單位的附屬工廠(凡以學生參加勞動實習為主的校辦工廠除外),有產品生產并納入國家計劃,或對外承受生產及修理業務的生產用電;2、鐵道、地下鐵道、航運、電車、電訊、下水道、建筑部門及部隊等單位所屬的修理工廠用電;3、自來水廠用電;4、工業試驗用電;5、照相制版工業水銀燈用電。㈡電價構成:大工業電價包括基本電價、電度電價和力率調整電費三部分。……自1976年1月1日起執行。《1965年電、熱價格》同時廢止。”
可以看出,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大工業兩部制電價的變壓器起點容量是逐步增大的,筆者認為這也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規律,在目前中國的電價體制內,大工業兩部制電價的變壓器起點容量定的越高(比如受電變壓器容量在500千伏安或1000千伏安以上者),一些中小企業就不會被所謂的大工業兩部制電價所覆蓋,因為大工業兩部制電價對于它們來說,平均電價是很難低于1元每千瓦時的,實行大工業兩部制電價而引起的事實高電價一直是困擾著許多中小型企業的魔咒,變壓器基本電費就像當年電信行業收取的電話“座機費”一樣,為供電部門(供電企業)創造著巨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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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發展到今天,而如今的國家發改委及山東省物價局的文件中描述大工業電價時卻依然寫到“受電變壓器總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不但不順應社會發展潮流相對提高一下大工業兩部制電價的變壓器起點容量,反而比上個世紀1975年文件中的320千伏安還低,筆者在國家電網《山東電力集團公司銷售電價執行細則》中還看到“(一)非優待大工業電價1、適用范圍:直供客戶受電變壓器(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電(依據《75年電、熱價格》):……”,既然白紙黑字寫著依據《75年電、熱價格》,《75年電、熱價格》里又明確大工業兩部制電價的變壓器起點容量為320千伏安,320千伏安莫名其妙地變為315千伏安,那不是“偷梁換柱”嗎?或者說“掛羊頭賣狗肉”?其中端倪到底為何?其實道理很簡單,供電部門就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擴大大工業電價的適用范圍,變相提高電價!
因為從中國變壓器的發展里程來說,70年代有320千伏安這個等級的變壓器,80年代315千伏安等級新型節能變壓器應運而生,320千伏安等級的變壓器由于能耗高逐步被國家明令淘汰使用,如果繼續按國家文件執行,許多本使用320千伏安變壓器的中小型企業用戶因為更換使用節能型315千伏安等級變壓器,其頭頂上的“大工業電價”的緊箍咒就會自然摘掉,供電部門那肯放掉這塊肥肉,于是乎以《75年電、熱價格》為依據,將其中320千伏安變為315千伏安也就不足為怪了。
筆者在這里再讓讀者仔細看看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當年的河南省信陽市物價管理辦公室以信價工函[2007]1號《關于息縣315千伏安及以上變壓器大工業用戶執行電價的函》的文件:“息縣電業總公司:你司《關于息縣315千伏安及以上變壓器大工業用戶執行兩部制電價相關問題的請示》(息電[2007]2號)收悉。經研究并請示省發展改革委,現函復如下:2000年國家計委批準的河南省統一銷售電價《關于河南省電網電價調整和實行統一銷售電價的通知》(豫價工字[2000]005號)中關于大工業用電電價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指受電變壓器在320(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業用戶電價。大工業電價包括基本電價、電度電價和力率調整電費三部分,大工業用戶的基本電費的計價方式(按變壓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響電網安全經濟運行的前提下,由用戶自行選擇。”因此,你縣315千伏安及以上變壓器大工業用戶應按照《河南省躉售縣(市)銷售電價表》(豫發改價管[2006]857號)中規定的相應分類電價執行。此復。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文件里面的“指受電變壓器在320(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業用戶電價”一句話,兩個數字自相矛盾不言而喻,也頗耐人尋味。
2011年4月份財新記者就以《國家電價目錄形同虛設 媒體估算去年超收167億》為題,報道了電網企業因大工業兩部制電價而電費超收的問題:“超收主要發生在第三產業和中小型的第二產業企業。假設一種情形:第二產業用電中有三分之一出現超收,而服務業中全部超收,則每度電超收一分錢,就意味著超收電費167億元。”
而今年8月份,《南方周末》記者再次以“政企文件迥異 電費征收糊涂,上海電費多收了三五斗”將國家電網上海電力公司大工業兩部制電價多收費問題進行了深刻報道和剖析:“2013年1月30日,電監會的《2012年供電監管報告》向社會公開時,對上海的電力違規收費,只在第四項里提了一句“未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和收費政策”。而2013年初電監會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開展2012年供電整改檢查的通知》(辦供電(2013)15號文,下稱“整改通知”)則更為詳盡,并披露了一起案例--上海市工具廠有限公司2011年7月核定最大需量值為1750KW,實際最大需量值為1850KW。按規定,超過核定值5%的部分為1850-1750×1.05=12.5KW,而實際計收超限額部分為1850-1750=100KW,僅2011年7月,上海工具廠被多收的基本電費一項就達到(100-12.5)×78元/千瓦·月=6825元。
就在電監會發布整改通知后,國家電網亦下達了《國家電網公司營銷部關于認真做好2012年供電檢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營銷客戶(2013)37號),該文轉發了電監會于2013年初下發的整改通知,并要求被查出問題的下屬企業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上報整改報告。
詭異的是,南方周末記者獲得的幾份工商業用戶電費賬單顯示,直到2013年4月,這些實際用量超過了契約限額的用戶,其“基本電費2”一項,仍在被多收。此時距國家電網內部要求的整改時限已過去了整整兩個月。
更令人費解的是,上海市電力公司2012年度供電檢查問題整改報告上,被電監會檢查披露的17項問題中,“未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涉及的兩個案例里,有關上海市電力公司自用電未取消優惠電價一項顯示為“整改完成”。而對影響范圍更廣的多收電費一事,卻只字未提。……”
誠然,中國的電價問題固然不少,但其中大工業兩部制電價變壓器起點容量重新科學界定及基本電費重新測算問題應該不難解決,在此筆者呼吁,富有中國電力監管職能的國家發改委等部門應該順應國家改革潮流,積極調研,先易后難,加速中國“電改”,促使中國電價結構、電價水平日趨公平合理科學,為中國的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編輯:周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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