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水泥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制造企業(含獨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礦山、散裝水泥中轉站、水泥制品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上述企業排放水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5 年,1996 年第一次修訂,2004 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適用范圍增加散裝水泥中轉站;
——調整現有企業、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適用于重點地區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取消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
新建企業自2014 年3 月1 日起,現有企業自2015 年7 月1 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04)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是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行。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合肥水泥研究設計院。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3年12月16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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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冰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