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臺《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
有史上最嚴之稱的大氣污染防治“國十條”發布后,福建及時出臺了相應的實施細則。9日,《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發布實施。《細則》首次將可吸入顆粒物濃度納入約束性指標,提出2017年的PM10濃度要比2012年下降5%以上,其中福州要下降4%以上。
PM10納入約束性指標
《細則》明確提出:到2017年,福建省環境空氣質量得到鞏固和提升,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其中:廈門、莆田、南平市下降2%以上;福州、泉州、寧德市下降4%以上;漳州、三明市下降6%以上;龍巖市下降15%以上。《細則》要求,各城市所在地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城市揚塵綜合整治,創建揚塵污染控制區并不斷擴大控制區范圍,嚴厲打擊垃圾露天焚燒行為。目前,揚塵已成為影響福州PM10和PM2.5的重要因素之一。
2017年基本淘汰黃標車
《細則》還列出了福州市減少污染物排放的部分時間表。其中:閩清建筑陶瓷業煤改氣工程2014年基本完成、2015年全面完成;長樂印染、皮革集控區及福清江陰經濟開發區集中供熱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2015年將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註冊營運的黃標車,到2017年基本淘汰黃標車。
《細則》提出,福州、廈門、泉州市繼續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做好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其他設區市2014年起開始公布監測數據。福建省環境保護廳每月公布設區城市環境空氣質量排名。各設區城市要在當地主要媒體及時發布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信息。此外,省級、福州市、廈門市2015年底前要建成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系統。
編輯:余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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