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發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22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22〕21號),住建部組織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修訂了行業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文件內容如下: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CJ/T 314-2009《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與CJ/T 314-2009相比,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 更改了適用范圍;
b) 更改了規范性引用文件;
c) 增加了術語“新型干法水泥生產工藝”和“熱灼減率”,刪除了術語“濕法水泥生產工藝”和“干法水泥生產工藝”,更改了術語“污泥處置”和“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產”;
d) 在第4章中刪除了“穩定化要求”,更改了污泥入窯方式、位置和添加比例要求,最大污泥用量要求,污泥污染物指標及限值要求;
e) 在第5章中更改了產品檢測和質量要求、尾氣和廢水排放要求,臭氣和噪聲控制要求;
f) 在第6章中更改了取樣方法和檢測方法要求;
g) 在附錄A中更改了“最大污泥用量計算方法”及表A.1。
本文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文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政給水排水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合肥水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北京金隅紅樹林環保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城市排水系統工程研究技術中心、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科學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金隅北水環??萍加邢薰?。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2009年首次發布為CJ/T 314-2009;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 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經脫水、穩定、干化或焚燒等處理后,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生產工藝生產水泥熟料的泥質指標及限值、取樣和檢測方法等。
本文件適用于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的處置和作為水泥熟料生產原料或燃料的利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鹽水泥
GB 4915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T 21372 硅酸鹽水泥熟料
GB/T 15555.1固體廢物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5固體廢物 總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8固體廢物 總鉻的測定 硫酸亞鐵銨滴定法
CJ/T 221 城鎮污泥標準檢驗方法
HJ 702固體廢物 汞、砷、硒、鉍、銻的測定 微波消解/原子熒光法
HJ 749 固體廢物 總鉻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0 固體廢物 總鉻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 sludge from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城鎮污水處理廠在污水凈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態或固態物質,不包括柵渣、浮渣和沉砂池砂礫。
3.2
污泥處置 sludge disposal
污泥處理后固體產物的消納過程,包括土地利用、建筑材料利用、焚燒和填埋等。
3.3
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產 sludge used in the production of cement clinker
利用水泥窯中的高溫將污泥脫水、生物穩定、干化、焚燒等處理后的固體產物中殘留的揮發性固體焚燒,并通過一系列物理化學反應使污泥無機組分成為水泥熟料的一部分,從而達到污泥安全處置和資源利用的目的。
3.4
新型干法水泥生產工藝 cement production by new dry-process
采用懸浮預熱和窯外預分解技術,輔以原料預均化、節能粉磨、在線監測和自動化控制等增效、節能和環保措施,實現精細化管理、節能降耗和清潔生產的現代化水泥生產工藝。
3.5
熱灼減率 loss on ignition
物料經110℃干燥至恒重,再經600℃灼燒3h后,減少的質量占灼燒前質量的百分數。
4 水泥熟料生產用泥質
4.1 理化指標
4.1.1 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產時,其理化指標應滿足表1的要求。
4.1.2 熱灼減率高于5%的污泥不應以生料或煤粉喂料方式入窯,且喂入的位置應能確保污泥焚燒產生的煙氣在850℃以上停留時間不小于2s。污泥喂入的位置和添加比例應符合表2的規定。
4.2 污染物指標
4.2.1 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產時,其污染物指標及限值應滿足表3的要求。
4.2.2 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產時,最大用量見附錄A。
5 其他規定
5.1 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產時,水泥熟料中重金屬限值和可浸出重金屬含量應符合GB 30760的有關規定。
5.2 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產時,水泥熟料質量應符合GB/T 21372的規定,生產的水泥產品質量應符合GB 175的規定。
5.3 污泥用于水泥熟料生產過程中的尾氣排放,應符合GB 4915和GB 30485的規定。
5.4 惡臭污染物的排放應符合GB 14554的規定。
5.5 污泥干化等產生的廢水應進行處理,處理后的水宜循環再利用。廢水排放應符合GB 8978的規定。
5.6 噪聲控制應符合GB 12348的規定。
6 取樣和檢測
6.1 污泥的取樣方法宜按HJ/T 20執行。
6.2 污泥的檢測分析方法應按表5執行,水泥熟料中重金屬含量的檢測分析方法應符合GB 30760的規定。
編輯:王鈺源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