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規范央企資產轉讓:不得限制受讓方資格條件
國資委日前對央企下發通知,明確要求中央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資產對外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有明確要求的,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
國資委要求,央企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應當遵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資產轉讓的特點進行操作。資產轉讓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進行評估并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并按規定公示。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有明確要求的,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資產轉讓成交后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
《通知》也明確了一些無需進場交易的例外情況。如涉及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國有控股企業之間協議轉讓的,由中央企業負責審核批準。
編輯:武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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