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認真貫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
12月2日國務院下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以下簡稱《目錄》)。《目錄》規定,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在《目錄》中明確,水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由省級政府核準的項目,核準權限不得下放。《目錄》還明確,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嚴格控制新增產能。
對于水泥投資項目要實施政府核準,核準權限在省級。但水泥又是屬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因此,水泥項目還必須按《指導意見》要求,嚴格控制新增產能。
《指導意見》要求,堅持嚴格控制增量與調整優化存量相結合。嚴格要素供給和投資管理,遏制盲目擴張和重復建設。《指導意見》提出的主要任務第一項,要堅決遏制產能盲目擴張,要求嚴禁建設新增產能項目和分類妥善處理在建違規項目。凡是未開工的違規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凡是不符合產業政策、準入標準、環保要求的違規項目一律停建。
《指導意見》規定,對確有必要建設的項目則首先要符合布局規劃和環境承載力要求,同時必須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原則。產能置換方案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環境敏感區域,實施減量置換。項目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須制定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方案并向社會公示,行業主管部門對產能置換方案予以確認并公告,同時將置換產能列入淘汰名單,監督落實。因此,對于水泥項目實施產能置換是立項前提,也就是說,沒有現有產能作為等量或減量置換條件的話,立不了水泥新項目。
《目錄》對于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依據與項目核準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相統一。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依據統一從大的方面看,都服從于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進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從具體實施上看,對提高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工作質量、工作效率也是有益的。企業按有關的規定進行項目前期工作,達到要求,申報核準。有關部門收到企業核準申請后,按相同的文件要求進行核實,符合的“準”,不符合的“不準”。企業和有關部門的工作質量要求都在明處,或可減少企業來回“折騰”,或可減少“尋租”空間。
《目錄》在境外投資方面加大了企業投資自主權。原目錄(2004年本)規定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2013年本《目錄》新規定,中方投資1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商務部核準;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省級政府備案。這一規定,使水泥企業投資境外水泥項目在一般情況下,程序簡化,或需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或只需報商務部(或省級政府)備案。使企業到境外投資決策實施更加有效迅速。
實施境外投資和產業重組,轉移國內過剩產能是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的基本原則之一,這次《目錄》對企業實施境外投資規定必將有利于水泥企業加快實施境外投資的步伐。
認真貫徹《目錄》要求,必將促進《指導意見》提出的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產能規模基本合理”、“發展質量明顯改善”的主要工作目標實現。
編輯:張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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