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建[1999]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我們在總結近幾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基本適用于各婁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業廠房、交通設施及線路管道的施工和設備安裝。現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發給你們,請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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