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還準入原意 遏制盲目擴張和重復建設
國務院10月6日下發《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國發〔2013〕41號)。《意見》指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供給適度大于需求是市場競爭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調節供需,促進技術進步與管理創新。但產品生產能力嚴重超過有效需求時,將會造成社會資源巨大浪費,降低資源配置效率,阻礙產業結構升級。《意見》給出了到2012年底水泥產能利用率為73.7%,明顯低于國際通常水平。《意見》指出,值得關注的是,這些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仍有一批在建、擬建項目,產能過剩呈加劇之勢。
在建、擬建(新增)項目從設計上滿足現行各種標準、規范要求是必須的。就其達到水平而言,只是達到現有一般水平,或者就是一般意義上所說的重復建設。除了造成產能過剩外,對產業升級和提高產業水平沒有積極意義。
早在2006年3月國務院就下達《關于加快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通知》(國發〔2006〕11號),文件明確提出的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重點措施中就有,嚴格控制新上項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更加嚴格的環境、安全、能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質量、技術、規模等標準,提高準入門檻。
提高準入門檻就在于比現行標準(規定)更加嚴格,如果與現行標準相同,就不能算為提高準入門檻,只能視作設計執行現有標準指標而言。提高準入門檻的對象是新上項目,不應是現有生產線項目,對現有生產線則應是加強監督檢查。新增項目水平的提高有助于產業升級。
工信部門通告從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水泥行業準入條件》(工原[2010]第127號)。對生產線除了有“新建或改擴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須配置脫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煙氣脫硝裝置”規定外,在環境、安全、能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質量、技術、規模等標準上基本套用現行標準,這就失去了“提高準入門檻”的本意。何況可以說,須配置脫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煙氣脫硝裝置規定也沒有得到有效執行。
在上月國務院下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中要求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其中,要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修訂高耗能、高污染和資源性行業準入條件,明確資源能源節約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要求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增加清潔能源供應。其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要求嚴格節能環保準入,優化產業空間布局。其中,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提高節能環保準入門檻。
對新建項目的要求必須要嚴于現行標準,這樣才能達到嚴控新增產能和推動產業升級,遏制重復建設要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對新建項目的嚴控底線劃得非常清楚,如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高耗能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本來水泥準入條件也得這樣制訂才是,由于不是這樣,使新增項目的水平充其量也就達“標”而言。
《意見》要求清理整頓建成違規產能。要求是,各省級人民政府依據行政許可法、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能源消耗總量控制指標、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行業規范和準入條件、環保標準等要求,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建成違規項目進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頓方案并向社會公示后,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備案。很顯然,這次清理整頓依據之一“準入條件”也只能是現有標準匯集的水準了。據報道,工信部有關領導稱,由于缺乏對違規審批項目有效的約束和責任追究制度,產能過剩問題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在國務院相關部門沒有審批的情況下,違規新增水泥產能8億噸。違規新增水泥產能如此之多,按《意見》要求進行清理,部分違規新增水泥產能可能得以按現標準“轉正”。但實際結果明顯是“浪費”了一次遏制盲目擴張和重復建設以及有助于產業升級機會。
工業主管部門有必要動態修訂準入條件,真正提高準入門檻,遏制重復建設,對象是新增項目。其他各相關部門則應動態制(修)訂更加嚴格的環境、安全、能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質量、技術、規模等標準,對象是現有生產項目,并依據標準對企業進行有效監督檢查,做到《意見》要求的“對工藝裝備落后、產品質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達標的項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務加快淘汰”。
編輯: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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