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棚戶區改造須配建30%保障性住房
為有效改善全省棚戶區居民住房條件,甘肅省政府日前下發的《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棚戶區改造項目中要配建30%的廉租房經適房,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棚戶區居民自愿選擇。
棚戶區改造中配建30%廉租房經適房
2008年以來,甘肅省改造各類棚戶區近26萬戶,但全省仍有近20萬戶群眾居住在棚戶區,房屋簡陋、環境衛生條件較差、防震安全隱患多,改造難度大。各地要從大局出發,把棚戶區改造與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化建設結合起來,加快推進城鎮棚戶區改造、舊住宅區綜合整治、城中村改造以及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等各類棚戶區改造工作。
把棚戶區改造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相結合,在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比例須達到總建筑面積的30%。棚戶區改造與基礎設施建設相結合,各地要堅持同步規劃、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加快市政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探索通過購買物業服務、住戶自主管理等方式,合理確定物業服務的標準和內容。
重點推進10市縣及3個工礦區綜合整治
重點推進資源型城市的棚戶區改造和舊住宅區綜合整治,依據國家批準確定的資源型城市與獨立工礦區,甘肅省白銀等6個市、玉門等4個縣市區及阿干煤礦等3個獨立工礦區涉及其中。上述地區要搶抓政策機遇,集中力量,加快推進改造。依法推進“城中村”改造,明確規定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規劃方案、土地利用、拆遷安置、優惠政策等核心內容,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確保城中村改造工作規范有序地穩步推進。
各市州政府要在確保完成2013年棚戶區改造目標任務的基礎上盡快完成棚戶區調查摸底,啟動2014—2017年棚戶區改造規劃編制工作,重點落實2014年棚戶區改造任務。
兩種安置方案可供改造區居民選擇
國有工礦、林區、墾區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對企業用于符合規定條件的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提高審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應,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要對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持,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
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由棚戶區居民自愿選擇。各地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安置補償辦法,禁止強拆強遷。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以通過提供租賃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下,納入當地住房保障體系統籌解決。
棚戶區改造不積極約談負責人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特別是抗震設防等強制性標準。嚴格建筑材料驗核制度,防止假冒偽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自2014年起,蘭州(樓盤)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要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其他市州棚戶區改造項目要積極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對縣市區政府及企業棚戶區改造工作進行目標責任考核。對資金土地不落實、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設進度緩慢、質量安全問題突出的地方,提請省政府對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限期進行整改。對在棚戶區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編輯: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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