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發文明確水泥企業豁免錯峰停產申請條件
江蘇省秋冬季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于近期發布。
辦法適用于納入江蘇省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錯峰生產范圍和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清單的工業企業,但列入各地“散亂污”整治名單的工業企業不得豁免。
辦法所指停產豁免,是指污染排放水平明顯好于同行其他企業或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業,在確保符合環境管理要求和達標排放的前提下,在江蘇省執行秋冬季錯峰生產計劃時,免予執行停產、限產,或者在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過程中,原定預警響應級別要求停產的,免予執行停產,按照最低限產比例執行限產。
辦法還明確規定了企業申請停產豁免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以及針對水泥行業需要達到的停產豁免條件,熟料生產線煙氣氮氧化物已穩定實現超低排放,并承擔協同處置垃圾、危險廢物或生活污水處理廠處置任務(以生產設備或生產線計)。
辦法全文如下:
編輯:俞垚伊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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