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水泥企業應積極參加大氣污染防治行動
2013年9月10日國務院以國發〔2013〕37號下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外界也將此《行動計劃》稱為“國十條”。
制定《行動計劃》目的是為切實改善空氣質量。《行動計劃》用三個“事關”強調了大氣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事關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事關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
《行動計劃》規定了經過五年努力的奮斗目標和具體指標。在具體指標中規定,到2017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20%、15%左右。
《行動計劃》對水泥企業的要求的內容很明確,對處在不同地域的企業也提出了差別化要求:
——加快脫硫、脫硝、除塵改造工程建設。新型干法水泥窯實施低氮燃燒技術改造并安裝脫硝設施。工業窯爐現有除塵設施要實施升級改造。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工業窯爐的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改造。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大型煤堆、料堆要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
——嚴控“兩高”行業新增產能。新、改、擴建項目實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提前一年完成水泥行業的“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2015年再淘汰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億噸。
——壓縮過剩產能。通過跨地區、跨所有制企業兼并重組,推動過剩產能壓縮。嚴禁核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新增產能項目。
——堅決停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
——全面推行清潔生產。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動水泥工業窯爐實施廢物協同處置。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新建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用能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以及遼寧中部、山東、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山西中北部、陜西關中、甘寧、烏魯木齊城市群等“三區十群”中的47個城市,新建水泥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優化空間格局。結合化解過剩產能、節能減排和企業兼并重組,有序推進位于城市主城區的水泥重污染企業環保搬遷、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建立企業“領跑者”制度,對能效、排污強度達到更高標準的先進企業給予鼓勵。推行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建設、運行一體化特許經營。將企業環境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和上市融資。
——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違法企業,要依法停產關閉。對涉嫌環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行環境信息公開。企業要主動公開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污染物排放、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
——重點區域的細顆粒物指標、非重點地區的可吸入顆粒物指標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水泥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行動計劃》要求,在地方政府統領下,企業要按照環保規范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增加資金投入,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治理技術,確保達標排放,甚至達到“零排放”;要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已經出臺,水泥企業應該積極行動了。雖然不少水泥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努力得到了社會贊揚和肯定,但也不可否認的是近有不少報道水泥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負面新聞。如企業節能指標考核為不達標、脫硝治理設施不按地方計劃安排實施、在“暗訪”環境執法檢查中暴露出違規行為、不能正視環境公眾組織的監督批評等沒負起社會責任的行為和舉動。堅決停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在建項目似也沒見到動真格的消息報道。
《行動計劃》最后指出,我國仍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氣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要堅定信心、綜合治理,突出重點、逐步推進,重在落實、務求實效。并要求各企業要按照行動計劃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貫徹落實,確保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如期實現。
在環境保護方面做得較好的水泥企業應對照《行動計劃》,爭取達到更高要求“零排放”,而對于在環境方面行動遲緩,拖了地方后腿的,被地方通報批評的企業應該提高企業是大氣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的認識,積極參加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切實擔起該擔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
編輯:許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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