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等6項標準9月1日實施
《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山東省火電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山東省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山東省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山東省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山東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6項地方環境標準(以下簡稱《大氣系列標準》)于2013年5月24日由山東省政府批準發布,并于2013年9月1日正式實施。現就貫徹實施《大氣系列標準》提出以下要求:
一、認真執行《大氣系列標準》
(一)自《大氣系列標準》頒布實施之日起,山東內所有新建項目按新標準審批,排污單位的排污費征收按新標準執行。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必須符合《大氣系列標準》的相關規定。
(三)當排污單位依據大氣系列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超出總量控制要求時,地方環保部門應依據容量總量控制原則,對有關單位規定嚴于相關標準的排放控制要求。
(四)加強大氣污染事故控制,對引發污染事故的污染源必須按應急預案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環境空氣質量安全。
二、扎實開展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限期治理工作
(一)目標任務
《大氣系列標準》中第一時段標準實施之日起,對所有排污單位限期半年完成治理,屆時應達到《大氣系列標準》相應時段要求;達不到要求的,實施限產治理;限產治理仍然達不到要求的,應依法報請地方政府責令停產治理其超標排污的生產線。對于標準的第二至第四時段,企業應提前制定達標方案,確保按時達標排放。
(二)制定限期治理計劃
各市應按照《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及其《一期行動計劃》的要求,制定分年度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限期治理達標排放年度計劃,并將年度計劃報省廳備案。
(三)實施及監督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環保部門要依據國務院國發〔2005〕39號文件和《大氣系列標準》,向轄區內不達標單位下達限期治理通知單。列入限期治理計劃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制定分階段行動計劃,集中人、財、物力,搞好深度治理。要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企業在未達相關新標準要求之前,要把資金優先用于大氣污染物處理,不得用于擴大生產規模。
2.嚴格執法,強化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對企業落實限期治理計劃情況定期檢查調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治理計劃進展情況每季度報省廳。對不能按期達標的企業,要依法實施限產、停產治理或結構調整,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各種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
3.深入宣傳,輿論監督。各地要利用新聞媒體和宣傳機構大力宣傳實施新標準的重要意義,提高各級領導、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和全社會對達標排放緊迫性、艱巨性的認識,促使其克服畏難情緒和僥幸心理。要把限期達標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及治污達標進展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4.創新技術,優選工藝。各地要繼續組織科技攻關,研究推廣適用的治理技術,建立示范工程,為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的深度治理提供技術支持。要大力培植、發展環保產業,在同等條件下,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積極采用省內先進的環保技術和設備。各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要切實搞好治理方案的前期論證,保證治理效果。
編輯:紀海波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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