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行業協會是政府管理的“助手” 不應成為壟斷行為的“推手”
據《新華網》8月14日消息,反壟斷法實施5年來,工商部門共查處并結案了12起壟斷協議案件,其中9起是由有關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的壟斷協議。在這12起案件中,涉及到建材行業的有3件,內容均是涉嫌組織本行業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行為)。
新華網還報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反壟斷執法處處長曹紅英8月14日表示,當前行業協會涉及壟斷協議問題比較突出,要防止行業協會成為壟斷行為的“推手”和組織者。曹紅英指出,行業協會在引導和規范行業自律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行業協會行為天然具有聯合行為的特點,因此往往隱含著排除、限制競爭的可能。一般來說,當行業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發生矛盾時,協會很可能偏向成員和協會的局部利益。特別是行業內一些大企業,會利用它們在協會中的主導地位,組織行業內經營者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這時協會就成了經營者進行聯合和達成協議的場所。這次公布的壟斷協議,不少是由協會的大企業成員單位主導的。
最近“行業利益”一詞頻頻出現,在有的行業自律與協調公約(草案)中就使用了“行業共同利益”,要求公約的成員單位必須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行業利益。在這里,甚至把行業利益不恰當的提到了與國家利益相提并論的境地。
“行業”一詞是指工商業中的類別,泛指職業。“利益”一詞是指好處,在利潤一詞解釋中第一項意為利益。在市場中,是否存在“行業利益”,似有。如統計某行業利潤是多少,同比是升還是降。但在實際上,曹紅英說的具代表性,即協會成員和協會的局部利益,使所謂行業利益落實到了成員和協會。單說行業利益顯得有點“虛無縹緲”,落實到了法人才是實的。于是不乏會出現行業內一些大企業,利用它們在協會中的主導地位,組織行業內經營者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這時協會就成了經營者進行聯合和達成協議的場所。達成了所謂的“自律條款(公約)”、“辦法”、“合同”等,限制了市場公平競爭。
《新華網》評論“值得警惕的行業協會壟斷身影”(8月14日)指出,從維護企業權益、規范市場行為,到提供專業服務,建立行業自律,再到參與法規制定、影響政府決策,行業協會承擔重任,作用不可或缺。還指出,行業協會作為政府管理的“助手”,規范行業發展的“能手”,本應是聯合企業力量、促進行業自律的社會組織,卻成了一些企業或者個人組織價格聯盟獲取壟斷利潤的“槍手”。其結果,不但損害了公平競爭的環境,也阻礙了市場機制的發揮和行業效率提高,傷害的是企業的創造力和行業健康程度,失去的是老百姓的耐心和信任。如果行業協會自定位是行業利益維護者,則易從“助手”和“能手”演變為“推手”和“槍手”,淡化了自己該做的事,或做了自己本不該做的事。
《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現資產保值增值是企業利益所在,其核心是自主經營。而行業協會(商會)則是為企業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主體,不應是獲得或維護利益的主體。
從市場發展看,有的行業興旺,有的行業衰落比比皆是。新興行業的興起,夕陽行業的退出也是層出不窮。從這意義上,企業的興衰離不開行業,離不開行業協會。但行業協會維護的是企業權益,不可認為有了行業利益才有企業利益,“行業”不是法人,不是市場主體。正如《新華網》評論所說,企業需要的,是一個可以代表利益訴求、規范市場行為的代表;群眾期望的,是在協會的規范下健康發展的產業。行業協會變身“壟斷推手”的問題之所以屢屢出現,從本質上來講是自身身份的錯位和外部監管的缺失。
最近國家有關部門依據《反壟斷法》對一批壟斷案件進行處理,制止壟斷行為、保護了市場競爭和維護了市場秩序,維護了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讓我們認識到素有“經濟憲法”之稱《反壟斷法》在完善市場結構、保障經濟安全和確保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方面的重要性和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所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編輯:許玉婷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