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發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監管辦 省能源局關于做好2025年度浙江省電力市場化交易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寧波市能源局,省電力公司、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各相關單位:
根據《2025年浙江省電力市場化交易方案》,現將2025年電力市場交易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市場主體范圍
按照《2025年浙江省電力市場化交易方案》執行。
二、市場主體注冊
1.發電企業入市注冊。申請參加電力市場、未注冊的發電企業簽訂入市承諾書,登錄浙江電力交易平臺(https://zjpx.com.cn,以下簡稱交易平臺),辦理入市注冊或信息變更相關手續。
2.售電企業入市注冊。符合準入條件、未注冊的售電企業,簽訂入市承諾書,向浙江電力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遞交申請資料和相關證明材料,按照相關規定流程在交易平臺辦理注冊手續。
3.市場用戶入市注冊。發電企業、批發市場用戶(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用戶)和售電公司需簽訂入市承諾書,并按照要求在交易平臺辦理入市注冊或信息變更相關手續。
4.注冊備案及發布。交易中心匯總市場主體注冊情況,向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監管辦公室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5.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戶在每季度末15日前選擇下一季度起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交易機構應將上述變更信息于2日內告知電網企業。
6.分布式新能源、分布式新能源聚合商注冊參照《浙江電力市場管理實施細則》《浙江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綠電交易專章》執行。
三、中長期市場交易組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六簽”工作要求,結合前期浙江電力市場交易經驗,具體交易組織如下:
(一)時間安排
電網代理購電用戶入市簽約手續應在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意向轉為直接參與市場用戶的代理購電用戶和已于2024年度直接向售電公司購電的電力用戶,原則上應于2024年12月29日前在電力交易平臺上完成合同簽訂。
批發用戶入市手續應在2024年12月29日前完成。2025年度批發交易原則上應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交易中心和電網公司應在零售用戶綁定截止后2個工作日內確認售電公司簽約用戶名單。
(二)電力零售交易
1.零售套餐選擇。售電企業與零售用戶簽訂購售電合同,應根據《浙江電力零售市場實施細則》選擇零售套餐種類(含封頂價格條款)。
2.售電公司結算要求。售電公司零售側收入按其代理零售用戶套餐結算價格和用戶實際用電量結算。
3.零售用戶結算要求。根據交易平臺推送的零售套餐電量、電價信息進行計算。零售用戶勾選封頂價格條款的,當零售交易價格超過零售封頂價格時,按照零售封頂價格進行計算;當零售交易價格不超過零售封頂價格時,按照零售交易價格進行計算。
4.零售套餐封頂及風險預警機制。為保障零售用戶權益,所有套餐的封頂價格條款默認已勾選,零售用戶可自主選擇取消。對基礎套餐未選擇封頂選項進行預警,若發生未選擇封頂選項觸發預警,設置24小時冷靜期,交易平臺同步生成帶有水印、二維碼的《風險告知書》,電力用戶與售電公司需打印簽訂后掃描上傳或線上電子簽章后上傳;24小時冷靜期內,可重新選擇套餐類型及相關條款。
(三)電力批發交易
電力批發交易包括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中長期交易包括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月內交易等,需約定電力曲線,由浙江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現貨交易連續開展,由省電力公司調控中心、浙江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浙江能源監管辦按照規定進行監督。
1.年度交易。年底前開展年度雙邊協商,根據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情況,組織開展年度掛牌交易。
2.月度交易。根據月度用電需求,每月分別開展次月的集中競價、雙邊協商交易、掛牌交易等。未參與市場化中長期交易的電源電量,原則上按電價從低到高作為居民農業用電、電網代理購電(含線損電量)的采購電源,若有富余電量則同送浙煤電(寧東、皖電、吉泉)通過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投放至市場,投放價格參照年度市場交易參考價,投放曲線為典型曲線,若有不足電量則由電網企業通過月度集中交易市場化采購。送浙煤電(寧東、皖電、吉泉)根據政府間協議和國家優先發電計劃確定,由電網企業代理購入,并以月度集中競價方式投放,月投放總量根據省間年度(分月)、月度交易成交結果確定。
3.月內交易。月內按工作日連續開展滾動撮合交易。
4.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和結算按《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浙發改價格〔2021〕406號)執行。每季度最后15日前,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可選擇下一個季度起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具體以與售電公司線上簽約生效日期為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相應終止。用戶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推送給電網企業。
5.綠電交易。開展月度交易,政府授權合約比例暫定90%,視綠電交易情況適時考慮優化調整相關銜接方式,其余按照《浙江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綠電交易專章》執行。
6.現貨交易。按照《浙江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方案》及相關實施細則執行。
(四)計量
1.電網企業(含增量配電網)應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按照相關規定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和相關市場成員,電力交易機構以此提供結算依據,推送電網企業進行結算。其中與省級電網公司簽訂直接購售電合同的發電企業,以電能量采集系統(TMR)數據為準。
2.參與批發交易的用戶戶號,若同一戶號下存在不同電壓等級的計量點,同一戶號下低電壓等級的計量點電量一并參與批發市場交易和結算。
3.售電公司或批發用戶批發市場結算依據發布后,因計量或抄表差錯等原因造成用戶實際用電量與前期用于結算的用電量不一致時,電網企業可對該結算依據提出差錯處理申請,電力交易機構按照電網企業提交的正確用電量進行差錯更正。
(五)交易結算
1.參與市場化交易的發電企業結算由交易中心根據批發市場合同、市場交易價格(含環保和超低排放電價)、中標電量等情況,出具結算依據,發電企業根據結算依據分別與電網企業進行電費結算。
2.批發用戶、零售用戶及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的用電價格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執行。對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業用電實行階段性優惠政策,不分攤天然氣發電容量電費等費用,不參與現貨市場成本補償分攤,輔助服務費用在電能量費用中作等額扣除。
3.售電公司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履約保函或者履約保險等履約保障憑證。參加2025年年度交易的售電公司應于12月9日前足額繳納履約保障憑證。
四、交易相關參數
1.年度、月度的雙邊協商交易、掛牌交易的交易價格不得超過各時段價格上限按照合約曲線形成的加權價格,且不得低于各時段價格下限按照合約曲線形成的加權價格。各時段價格上限為燃煤發電基準價×1.2×(1+該時段浮動比例),價格下限為燃煤發電基準價×0.8×(1+該時段浮動比例),各時段浮動比例暫取分時電價政策規定的大工業用戶浮動比例(不含節假日)。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價格在基準價上下浮20%范圍內。月內滾動撮合交易價格限制與現貨市場保持一致。當燃煤發電企業月度結算均價超過燃煤基準價上浮20%時,按燃煤基準價上浮20%進行結算。
2.電力交易機構應在年度交易后10個工作日公布年度市場交易參考價,每月25日前公布月度市場交易參考價。零售套餐參考價格按照年度交易均價70%、月度交易均價20%、現貨市場均價10%的權重確定。
3.年度市場交易參考價按省內年度交易加權平均價格確定(不含綠電交易),M月月度市場交易參考價按省內M月月度交易加權平均價確定(不含綠電交易),M月現貨市場交易參考價由現貨市場分時均價(計算公式見《浙江電力零售市場實施細則》)按照全體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用戶(批發用戶、零售用戶)各時段實際用電量加權形成。
4.年度中長期交易結束后一個月內,若售電公司年度交易電量不足預計年售電量的70%,應在《浙江電力市場管理實施細則》要求的履約保函(保險)初始額度基礎上,按不足50%部分7.2分/千瓦時、不足70%部分0.8分/千瓦時的標準調增履約保函(保險)初始額度要求。
五、規范信息公開制度
電力交易機構要及時公布年度交易分時均價、月度交易分時均價、現貨市場分時均價等批發側相關價格情況;電力交易機構、電網公司并在交易平臺按月發布售電公司整體購電均價及度電平均價差;電網企業要規范全省用戶電費賬單格式,同步列示批發側交易均價;售電公司應向代理用戶告知月度平均購電成本等相關信息,促進市場公開透明。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 ?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 ? ? ? ? 浙江省能源局
2024年11月26日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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