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臺新政建立績效工資分配新機制
近日,浙江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搞活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的指導意見》,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規范統籌的基礎上,進一步“搞活激勵”,可自主決定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形式和分配辦法,不受績效工資結構比例等限制。
該省從2009年10月1日起,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2010年7月確定基礎性績效工資所占比例為60%~70%.實施兩個月后,根據各地反映的問題,為有效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又再次明確可適當放寬獎勵性績效工資比例至50%.
該省各地因地制宜,對完善績效工資制度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一是打破比例限制,如嘉善縣確定基礎性和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比值可以是46、37和28,由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自主決定。該縣9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中,選擇28的1家,37的5家,46的3家。二是增加績效總量。如臺州市允許從收支結余中提取40%~50%;臺州市椒江區設立了院長獎勵基金和特殊貢獻獎,對有突出貢獻的一線人員進行重獎;紹興市提取結余的50%用于職工獎勵和福利,增加績效工資總額的20%;金華市各鄉鎮衛生院按收支結余的40%提取獎勵基金、20%提取福利基金,義烏市可提取年度結余資金總額的50%.三是打破身份限制。如玉環縣率先在鄉鎮衛生院推行全員聘用制,打破人員身份界限,獎勵性績效工資實行定崗、不定人分配,臨時工和正式工在獎勵性績效工資部分實行同工同酬,實現從“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四是建立動態增長機制。舟山市普陀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水平按當地公務員工資水平的99.6%核定工資標準,以后增資幅度隨公務員工資標準作相應調整;海鹽縣、上虞市的績效工資總量增加在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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