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商品混凝土提高水泥散裝率
《意見》明確提出了該市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目標和任務:現有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必須配置散裝水泥發散設施和一定數量的散裝水泥運輸設備;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50%以上、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進行設計與建設;新建的水泥生產企業的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工程建設和施工單位要盡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不能使用的,應配置工程預算水泥使用量70%的散裝水泥設備。到2001年12月31日,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各水泥制品生產企業要全部使用散裝水泥。高層建筑、重點工程(含道路、橋梁建設)、住宅小區,使用散裝水泥率要分別達到70%、60%和50%。
為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意見》對發展商品混凝土、提高水泥散裝率提出了剛性要求,如在城區劃定了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范圍;按規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時,均應考慮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屬應當招標的工程,還須在招標文件上予以明確;對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未注批準在施工現場擅自攪拌混凝土的,可責令其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市質量監督站責令停止施工,或不予竣工驗收。
加大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繳力度,水泥生產企業每月10日前將上月應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地繳入市國庫;建設單位按規定應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列入建設規費統征范圍。建設單位在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后,建設管理部門才予以辦理其它工程手續。對不按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責令限期足額繳納,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到期仍不繳納的,市散辦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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