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加大對違法處罰力度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6日上午聽取了《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報告,草案增加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高壓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重點排污單位應按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對其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測。
草案明確,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不公開的;依法應當做出限期治理或者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將征收的排污費或者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負責人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此外,草案還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編輯:方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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