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業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技改工程水泥工廠與礦山的環境保護設計。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規定中引用而構成為本規定的條文,使用本標準應按最新版本執行。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1996)
——《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1996)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l3271—91)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8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 l2348—90)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l6297—1996)
3.技術術語
污染系數:綜合表示某一方向風向和風速對其下風向地區污染影響的程度,用污染系數表示。污染系數為某一方向風向頻率與平均風速的比值。
4.總則
4.1水泥工廠設計必須貫徹“清潔生產”的思想,應合理利用各種資源、能源,結合生產工藝的革新,積極采用國內外防治污染的先進技術與成熟的實踐經驗,使方案做到因地制宜、技術可靠、經濟合理,提高環境保護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
4.2環境保護設計必須執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
4.3環境保護設計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定,有地方環境保護標準時,應執行地方的環境保護標準,
5.各設計階段的環境保護設計的內容
5.1水泥工廠設計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設計程序進行,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制度,按審批權限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后,才能開展設計。
5.2在項目建議書(預可行性研究)
階段,應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建設地區的環境現狀等資料,對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簡要說明,其主要內容如下:
——所在地區的環境現狀;
——粉塵、廢氣、污水及噪聲各種污染物對環境影響的分析;
——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存在的問題。
5.3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有環境保護的專門論述。主要內容如下:
——建設地區的環境現狀;
——主要生產工藝及粉塵、廢氣、污水、噪聲等污染物概述;
——礦山開采可能引起的生態變化;
——設計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
——控制污染和生態變化的初步方案;
——環境保護投資估算:
——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或環境影響分析:
——污染防治措施及對策建議。
5.4在初步設計階段,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具體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環境保護篇(章)應包含的主要內容如下:
——環境保護的設計依據;
——主要生產工藝及主要污染物粉塵、廢氣、污水、噪聲的污染源、數量、濃度或強度及排放方式;
——設計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
——污染防治措施及預期效果;
——礦山開采引起的生態變化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綠化設計;
——改建、擴建工程老廠環境現狀及治理措施;
——環境管理與監測計劃;
——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存在問題和建議。
6.廠址選擇及總圖布置
6.1廠址選擇在污染程度較小,有利于煙塵擴散稀釋,對城市和居民區污染可能性最小的地區。廠區宜布置在居住區和城鎮的污染系數最小方位的上風側,當不能滿足時,應加大防護距離和增設綠化設施,以減輕煙塵的污染。在防護距離內,不得設計經常居住的建筑物,防護距離,應由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會同省、市、自治區及所在地區的環保、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6.2水泥工廠總圖布置應按環境保護的要求,將煙氣、粉塵、噪聲、振動等污染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6.3廠前區宜布置在廠區污染系數最小方位的下風側。窯尾煙囪宜布置在廠區污染系數最小方位的上風側邊緣地帶。
6.4廠區及廠外工程場地整平,填、挖土石方量應基本達到平衡;余土應妥善處理,防止水土流失。
6.5采用地表水的給水水源取水口,宜設在廠區和居民區的上游。污水排出口,宜設在廠區或居民區的下游。
6.6綠化工程應進行全面規劃,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6.6.1施工圖設計中要有完整的綠化設計。
6.6.2新建水泥工廠的綠化覆蓋率,應不低于廠區占地面積的15%,擴建、改建項目綠化覆蓋率,應不低于可綠化面積的75%。
6.6.3廠前區和主要出入口以及主要干道兩旁,宜重點綠化。
7.礦山開采及采后處理
7.1礦址選擇應考慮礦床開采過程中對周圍環境的影響。選擇開采及開拓運輸方案時,應力求減輕和消除對周圍自然生態的破壞,并注意對環境和自然景觀的保護。
7.2在石灰石礦床的開采設計中,應采用先進的爆破方式,盡量不采用大爆破,并宜配備移動式碎石機,以取代或減少二次爆破(小爆破)。在對距居民點或其它重要建筑物距離較近的砂、頁巖礦床,宜采用機械松動巖石的開采方式。
7.3采礦場排放的廢水,應做適當處理,達標后排放。
7.4礦山的剝離物、廢石、表土及尾礦等,必須運往廢石場堆置排棄或采取綜合利用措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庫和廢石場以外的溝渠傾倒,并應符合國家有關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環境保護要求。廢石場場址及尾礦庫位置的選擇,應考慮對自然山林、水系的保護和防止泥石流的發生,必要時應設置可靠的排疏設施.終止使用的廢石場,應根據當地的自然環境和氣象條件,因地制宜地加以治理,做好水土保持、生態恢復。
7.5礦山土地恢復設計,應納入礦山總體規劃設計之中。礦山設計,應有防止水土流失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措施。開采終了后的采礦場,應因地制宜采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其它利用措施。對粘土礦,宜在采空區復土還田。
7.6設計中,應給礦山配備必要的灑水除塵設備與裝置,以便在爆堆、采礦工作面、運輸道路及其它揚塵點進行灑(噴)水除塵。
8.粉塵,廢氣污染防治
8.1各種回轉窯、烘干機、煤磨、冷卻機等應選用高效的除塵設備,廢氣經除塵處理后,煙塵或粉塵和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噸產品排放量及煙囪(排氣筒)的高度,應按國家現行的《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并應滿足當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8.2鍋爐煙塵、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及鍋爐煙囪高度,應按國家現行的《鍋爐大氣污染排放標準》執行。
8.3各種水泥原料、燃料在卸車、破碎,篩分、粉磨、儲存、配料、水泥包裝、輸送等生產過程中,應根據生產條件采用機械化、自動化和密閉的生產工藝。
8.4對破碎篩分,原料磨、水泥磨,生料庫、熟料庫、水泥庫、水泥包裝及輸送轉運站等產生粉塵的設備,應設通風除塵裝置,粉塵排放濃度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8.5從生產工藝上盡量避免粉塵無組織排放,對于露天的大面積原、燃料卸車坑、堆場及道路運輸等發生的無組織排放,在揚塵點宜采用噴霧灑水等防塵措施,其粉塵濃度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水泥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無組織排放限值。
9.廢渣污染防治
9.1除塵設備收下的粉塵,應納入生產流程中利用,如采用高氯、高堿原料進行生產,窯尾放風系統回收的窯灰暫不能利用時應處理后運到廢料場堆放,并應防止二次污染。
9.2水除塵及污水處理設施等排放出的各種廢渣必須收集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體或任意拋棄。
9.3對礦山低品位礦石及剝離物,宜采取措施綜合利用。
10.廢水污染防治
10.1生產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應采用消污分流。
10.2生產給水宜采用循環冷卻水系統,生產用水重復利用率,大中型新型干法水泥工廠不應小于85%;小型廠和其它生產工藝的水泥工廠不應小于70%,循環冷卻水系統少量排污及溢流水,可不經處理直接排放。
10.3回轉窯、烘干機等托輪浸水槽的含油廢水,應經除油處理后達標排放,
10.4化驗室排出含有微量酸、堿的廢水和蓄電池室排出的少量酸、堿廢水,應進行中和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
10.5生活污水排放應按國家現行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執行,宜采用化糞池或消毒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對環保要求較高的地區,可作二級生化處理或三級深度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
11.噪聲控制
11.1工廠廠界噪聲應按國家現行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執行。
11.2設備選型及工藝布置,應優先選用低噪聲生產設備和有利于控制噪聲的傳播,提高設備與工藝生產的自動化程度,并采取密閉措施。
11.3設備設計,應改善設備的聲學特性,降低聲源噪聲,對于高噪強振的設備,應設有配套的消聲減振裝置。
11.4高強噪聲源車間,應采用隔聲圍護結構或其它措施。
12.環境保護管理及監測機構
12.1水泥工廠應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12.2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設立環保監測站,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及監測人員。
12.3環保設施維護應設專人管理。
13.環境保護設施及投資
13.1為保障水泥工廠及礦山文明生產,必須落實和保證必要的環保投資。
13.2水泥工廠及礦山環境保護設施應包括下列內容:
13.2.1除塵設施;
13.2.2煙氣、廢氣凈化設施;
13.2.3煙囪;
13.2.4廢水和污水處理設施;
13.2.5廢渣及廢石處理設施;
13.2.6消聲設施:
13.2.7為環保服務的供水、供熱設施;
13.2.8綠化;
13.2.9環境監測站及監測儀器。注:上述環保設施均包括設備、土建工程、管道及非標準件等
13.3水泥工廠環境保護投資估(概)算應包括下列各項:
13.3.1環保設施費(按本規定第13.2款內容計算費用);
13.3.2環境影響評價費;
13.3.3環保設施竣工驗收費。
13.4環境保護的投資估(概)算,應由相關專業單獨列出工程量,由概算專業歸口匯總。
14.設計管理
14.1從事水泥工業設計的單位,應設置環保設計機構,并配備專職人員和必要的裝備。
14.2設計單位應積極開展治理“三廢”的試驗研究與開發工作,為設計提供依據。
14.3設計單位承擔或參與水泥工廠設計及環境影響的評價工作,并按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認真編制各階段的環境保護篇(章)。
14.4聯合設計的項目,主體設計單位對配合設計單位,在委托設計項目時,應同時提出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
編輯:姜立東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