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面試求職時雇主不可問求職者隱私數據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勞工主管部門表示,已修法明定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數據,其中包含信用紀錄和懷孕計劃等。
近年來,保障個人隱私資料受到民眾重視,在就業市場中,許多企業、雇主在應征面試員工時,基于經營管理需要等理由,會詢問或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數據,造成個人私密領域受到侵擾、個資被不當散布等狀況。
臺“勞委會職訓局”今天指出,已修訂“就業服務法”,明定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或員工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數據。另外,為了明確規范“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數據”范疇,也增修“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相關規范,明定所稱隱私資料內涵及就業所需的認定原則。
臺“職訓局”說明,上述隱私數據類別及內容包含:生理信息: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心理信息: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個人生活信息: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劃或背景調查等。
臺“職訓局”表示,雇主在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數據時,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不可逾越基于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項目范圍,并應與目的間有正當合理關聯。違者依法可處6萬元(新臺幣,下同)至30萬元罰鍰。
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數據,如果涉有違法疑義,應舉證說明。若雇主基于經濟上需求考慮,而要求提供隱私數據,仍需視個案以個別認定是否合理正當。“職訓局”呼吁,企業雇主于應征求職者或員工時,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編輯:方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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