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礦權開采!這些地區的水泥企業注意了!
7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適用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名錄,確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云南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共59個。
59個縣級行政區域中有10個行政區域布局了11個水泥熟料生產企業,這些企業需進一步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防控生態風險,保障生態安全。
相關縣級行政區域如下: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4個)
(一)喀什地區(2個):葉城縣、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
(二)和田地區(1個):和田縣;
(三)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1個):阿克陶縣。
二、四川省(35個)
(一)雅安市(1個):寶興縣;
(二)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13個):馬爾康市、汶川縣、理縣、茂縣、松潘縣、九寨溝縣、金川縣、小金縣、黑水縣、壤塘縣、阿壩縣、若爾蓋縣、紅原縣;(三)甘孜藏族自治州(18個):康定市、瀘定縣、丹巴縣、九龍縣、雅江縣、道孚縣、爐霍縣、甘孜縣、新龍縣、德格縣、白玉縣、石渠縣、色達縣、理塘縣、巴塘縣、鄉城縣、稻城縣、得榮縣;
(四)涼山彝族自治州(3個):鹽源縣、冕寧縣、木里藏族自治縣。
三、甘肅省(11個)
(一)武威市(1個):天祝藏族自治縣;
(二)張掖市(1個):肅南裕固族自治縣;
(三)酒泉市(1個):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
(四)甘南藏族自治州(8個):合作市、臨潭縣、卓尼縣、舟曲縣、迭部縣、瑪曲縣、碌曲縣、夏河縣。
四、云南省(9個)
(一)麗江市(2個):玉龍納西族自治縣、寧蒗彝族自治縣;
(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4個):瀘水市、福貢縣、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蘭坪白族普米族自治縣;
(三)迪慶藏族自治州(3個):香格里拉市、德欽縣、維西傈僳族自治縣。
以上地區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規定,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切實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優化國家生態安全屏障體系,加快建設生態文明高地,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在59個縣級行政區域中的10個行政區域內布局有11個水泥熟料生產企業。這些企業比其他地區內水泥企業要更重視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切實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防控生態風險,保障生態安全,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
第十七條 青藏高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青藏高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要求,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生產力布局,優先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產業,適度發展生態旅游、特色文化、特色農牧業、民族特色手工業等區域特色生態產業,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系。
在青藏高原新建、擴建產業項目應當符合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和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嚴格執行自然資源開發、產業準入及退出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青藏高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三江源、祁連山黑河流域、金沙江和岷江上游、雅魯藏布江以及金沙江、瀾滄江、怒江三江并流地區等重要江河源頭區和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治理區,人口相對密集高原河谷區的水土流失防治。
禁止在青藏高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經科學論證,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嚴格控制擾動范圍。
第三十三條 在青藏高原設立探礦權、采礦權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要求。依法禁止在長江、黃河、瀾滄江、雅魯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地內從事不符合生態保護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礦活動。
在青藏高原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設備和產品,選擇環保、安全的勘探、開采技術和方法,避免或者減少對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在生態環境敏感區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應當符合相關管控要求,采取避讓、減緩和及時修復重建等保護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四條 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加強對在建和運行中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采礦權人依法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責任。
在青藏高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科學編制礦產資源開采方案和礦區生態修復方案。新建礦山應當嚴格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生產礦山應當實施綠色化升級改造,加強尾礦庫運行管理,防范和化解環境和安全風險。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青藏高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黃河、瀾滄江、雅魯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地內從事不符合生態保護管控要求的采礦活動的,由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直接用于違法開采的設備、工具;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編輯:戴冬虞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