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建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潤分配實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5元(含稅),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5元(含稅)
● 扣稅前每股現金紅利0.05元。扣稅后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每股現金紅利0.0475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每股現金紅利 0.045元
● 股權登記日:2013年5月17日
● 除息日:2013年5月20日
●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3年5月24日
一、通過分配、轉增股本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時間
寧夏建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2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經公司2013年3月29 日召開的2012 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決議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30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潤分配方案
(一) 發放年度:2012年度
(二) 發放范圍:截止2013年5月17日下午15:00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
(三) 本次分配方案為以478,181,042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5 元(含稅)。
1、對于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公司先按5%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 0.0475元;如股東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實際稅負為5%。 自然人股東(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公司按10%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每股派發現金0.045元。如其認為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05元。
三、實施日期
(一) 股權登記日:2013年5月17日
(二) 除息日:2013年5月20日
(三)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3年5月24日
四、分派對象
截止2013年5月17日(A 股股權登記日)下午15:00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
五、分紅、轉增股本實施辦法
1.中國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共贏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兩家股東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直接發放。
2.除上述兩家股東之外的無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全面指定交
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資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六、有關咨詢辦法
寧夏建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電話:0951-2085256
傳真:0951-2085256
七、備查文件目錄
寧夏建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及公告
寧夏建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5月13日
編輯:李艾東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