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規定工作滿20年有15天年假
13日,西安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并原則通過了《關于進一步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意見》。根據《意見》,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如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除加班費外的全部工資性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如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因職工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意見》要求,各單位要將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作為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認真履行。從年初開始安排職工輪流休假,于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職工年休假計劃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督導落實,各單位負責人應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主要負責人應就地就近休假。
對年休假制度執行不力和落實不好的單位,取消各類先進評選資格。對未按規定安排職工年休假且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單位,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責令整改,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負責人還要向主管部門作出書面檢查,對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作報酬的單位,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方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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