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用水用電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能否移植到管控污染排放!
從2013’中國國際水泥峰會上披露的信息,截止2012年12月中國水泥工業已經建成的脫硝項目達到100條以上,算上在建的則達到了160多條。(新)水泥工業大氣污染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分設了兩檔,450/320mg/m3。
從近日《中國水泥網》轉載《環保部網站》消息,重慶市將在2013年底前全部建成脫硝設施。主城區NOx排放濃度限值按照250mg/m3執行,主城區以外的區縣NOX排放濃度限值按照350mg/m3執行。在另一則《中國水泥網》的“浙江水泥行業力爭2014年全部完成脫硝項目”消息中稱,脫硝項目確保氮氧化物排放標準達到320(或350)mg/m3,之前,杭州市提出了極嚴的150mg/m3。
各地都在抓緊治理大氣污染。在進度上有快有慢,在排放標準允值上也有差別。由于脫硝設施運行需要增加成本支出,對水泥這一產能過剩行業形成了一定的壓力。水泥產品價格屬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產品,似無享受類似火電行業脫硝有按0.008元/kWh電價補貼的可能。這一成本增加,只能傳遞到產品銷售價格上。實際上是將過去生產中對環境污染造成影響必須降低而付出的代價。因此,作為水泥消費者理應承擔這筆費用。
當前水泥產能嚴重過剩,企業間競爭比較激烈。在此條件之下,各企業對價格顯得十分敏感。生產線先上了脫硝設施的企業比還未上脫硝設施的企業要多一筆脫硝費用支出,會在競爭中處在相對不利位置。
國家法律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還規定,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準。
從一些地方政府已頒發的標準看,嚴于“征求意見稿”所列的國家標準。從一般規律看,排放標準越嚴的話,導致費用的增加將超過線性增長率。如要獲得更嚴的效果,代價上升將會更快。
業界普遍認同水泥是“短腿”產品,但畢竟還有“腿”。物流渠道不同,“腿”長短差別也會不小。不同地區執行了(不同)當地標準,傳遞到成本上的費用也會不同。水泥流動又不能象移動通信那樣,采取地市間屏障管控漫游。使執行更嚴標準的地區內水泥企業在競爭中也會處在相對不利位置。
提高企業的環保理念是一個重要方面,但從政策上采取措施,促進增強企業脫硝的內在動力也是不可或缺的。
國家在用水的控制上,采取“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這一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對控制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很管用。同樣的累進加價方法,在控制居民用電上也開始實施,對節電也很管用。
在用水和用電上的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完全可以移植到控制排放污染物上,即對繳納排污費也采取累進加價制度。可以劃定幾個排放(值)段,按企業實際排放值所處(值)段繳納標準進行排污費繳納。越嚴的標準(值)段,繳納的費率越低。對于超過國家規定排放允值的,則要加大繳納力度。對于排污單位通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弄虛作假,應該采用類似處罰“逃票”的辦法重罰,同時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規定懲罰。
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可以減少先實施脫硝企業及執行更嚴排放標準的企業由于增加成本支出而處在不利的地位的影響程度。如果累進加價的幅度達到足夠大時,則會增強企業脫硝的內在動力,而不是造成企業熱衷于“60分(及格)萬歲”,不思“上進”。
同樣道理,在顆粒物排放標準上,也可采取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現在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新標準即將出臺,如何能夠不但能使企業較為自覺地執行新排放標準,而且能不斷向更嚴的排放標準努力,超定額累進加價繳納排污費制度可能是不錯的選擇項。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是否可以作為一條建議,采納研究一下。
編輯: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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