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氣防治措施 項目有組織廢氣主要包括:原灰倉粉塵,塊狀飛灰破碎及球磨粉塵及氨氣,制漿粉塵,溶堿粉塵,制漿、制漿儲存、飛灰水洗、廢水處理工段含氨廢氣,鹽酸儲罐廢氣,結晶鹽烘干粉塵,濕灰混合烘干及成品倉粉塵,入窯倉粉塵,化驗室廢氣,水泥窯協同處置廢氣等,主要污染物為:顆粒物、氯化氫、氨、SO2、NOx、NO2、氟化物、二噁英、金屬類(汞、鉈、鎘、鉛、砷、鈹、鉻、錫、銻、銅、鈷、錳、鎳、釩及其化合物等)。無組織廢氣包括生產及暫存過程中未被完全收集的廢氣。 (1)原灰倉廢氣 原灰倉廢氣分別經負壓管道收集后,采用倉頂布袋除塵器處理,尾氣分別通過25m高的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顆粒物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表2中“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排放限值要求。 (2)塊狀飛灰破碎和球磨粉塵及氨氣、制漿粉塵及氨氣、溶堿粉塵、含氨廢氣(制漿儲存、飛灰水洗、廢水處理工段)、鹽酸儲罐廢氣、化驗室廢氣 塊狀飛灰粉碎和球磨粉塵及氨氣、溶堿粉塵、化驗室廢氣分別經集氣罩收集;制漿粉塵及氨氣、含氨廢氣(制漿儲存、飛灰水洗、廢水處理工段)分別經負壓管道收集;鹽酸儲罐廢氣通過罐頂部排氣管抽負壓收集。 經收集的塊狀飛灰破碎及球磨粉塵及氨氣、制漿粉塵、溶堿粉塵、鹽酸儲罐廢氣分別經旋流板塔預處理,然后與含氨廢氣(制漿、制漿儲存、飛灰水洗、廢水處理工段)、化驗室廢氣合并進入氧化塔+吸收塔處理后,通過1根20m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顆粒物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表2中“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排放限值要求,HCl、揮發性有機物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限值要求,氨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3)結晶鹽烘干粉塵 氯化鈉、氯化鉀結晶鹽烘干粉塵分別經負壓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塵器處理,尾氣通過1根25m高的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顆粒物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表2中“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排放限值要求。 (4)濕灰混合烘干及成品倉粉塵 濕灰混合烘干及成品倉粉塵分別經負壓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塵器處理,通過1根15m高的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顆粒物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表2中“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排放限值要求。 (5)入窯倉粉塵 入窯倉粉塵經負壓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塵器處理,通過1根25m高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顆粒物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表2中“破碎機、磨機、包裝機及其他通風生產設備”排放限值要求。 (6)水泥窯協同處置廢氣、旁路系統廢氣 水泥窯協同處置廢氣采用“SNCR脫硝+布袋除塵器”處理,旁路系統廢氣采用“急冷+布袋除塵器”處理,尾氣合并通過1根153m高煙囪(依托高安田南紅獅水泥有限公司排氣筒)排放。外排廢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計)、氨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排放限值要求,HCl、HF、Hg、二噁英類、Tl+Cd+Pb+As和Be+Cr+Sn+Sb+Cu+Co+Mn+Ni+V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的要求。 (7)無組織廢氣 為減少儲存過程中的大小呼吸損失,在鹽酸的裝卸、運輸過程中采用密閉管道和封閉接口,降低無組織揮發量;對生產車間和場所采取加強生產管理、設備維護等措施,同時,做好物料儲罐、管道和生產設備密封,防止跑冒滴漏,有效控制廠區廢氣無組織排放。采取相應措施后,廠界顆粒物、氨濃度可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表3中標準限值要求,揮發性有機物、HCl濃度可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8)碳減排措施 通過選用節能設備,提高設備自動化程度;合理布局,力求使工藝流程順暢,運距短捷,節約能源;加強生產運行管理,減少工序中原料、燃料消耗;按《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要求實行各生產線、工段耗能專人管理,建立合理獎罰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節能降耗減碳工作落到實處。 2、廢水防治措施 溶堿粉塵濕式除塵廢水進入溶堿罐,破碎、球磨及制漿粉塵濕式除塵廢水進入制漿儲存罐;濕灰脫水濾液、車間地面沖洗廢水、分析化驗室廢水、循環冷卻塔定排水、初期雨水直接回用到飛灰水洗工段補水,不外排;飛灰水洗廢水、廢氣處理廢水(鹽酸儲罐廢氣吸收塔、氧化塔+吸收塔定排水)、砂濾罐反沖洗廢水(系統內部循環)、MVR蒸發結晶母液進入水洗廢水處理系統,采用“純堿除鈣+TMT、PAM除重金屬+中和氧化吸附砂濾+MVR蒸發結晶”工藝進行處理,產生的冷凝水全部回用于飛灰水洗工段,作為補充水,不外排。項目車輛沖洗廢水在車輛過水池中沉淀后循環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依托水泥廠污水處理設施,滿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業用水水質》(GB/T19923—-2005)中工藝和產品用水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用水水質》(GB/T18920—-2020)中城市綠化用水標準限值,作為水泥生產線直流設備噴水、礦山產生用水和廠區綠化和道路灑水回用,不外排。 3、噪聲防治措施 通過選用低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采取消聲、減振等措施,同時通過設置綠化帶等措施,控制項目生產設備噪聲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廠界噪聲可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標準。 4、固體廢物處置措施 廢噸袋、廢濾布、廢布袋、脫氯飛灰、化驗室廢物、廢機油、車輛沖洗廢水沉淀池污泥、廢含油抹布及手套暫存于濕灰庫,進水泥窯協同處置;原灰倉布袋除塵器收集粉塵返回原灰倉、混合烘干系統布袋除塵器收集粉塵返回成品倉、入窯倉倉頂布袋除塵器收集粉塵返回入窯倉、旁路放風廢氣處理收集粉塵作為替代混合材直接投入水泥磨、窯尾煙氣處理系統收集粉塵返回生料系統;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環衛部門清運。 在廠區設置濕灰庫,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要求進行設計、建造和管理。各類危險廢物采用密封加蓋容器或者具有內襯塑料袋的編織袋包裝后分區堆放于暫存庫,暫存庫周圍設置導流渠和滲濾液收集池,庫房地面、裙角等均作防腐、防滲處理。 5、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為防止建設項目廢水、物料下滲對地下水和廠區土壤造成污染,項目原料、物料、固廢存放于庫房和車間內,不設置露天堆場;按照分區防治的原則,對車間地面(含排水管道)采用防腐、防滲漏設計;濕灰庫、噸袋庫、儲罐區等處采用防腐、防滲漏設計;對廢水收集處理系統的收集池、沉淀池和集水池等場所采取防腐、防滲措施;同時加強日常環境管理,確保防護及防滲設施完好,防止物料及污水滲漏造成地下水污染。 6、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為防止發生原料泄漏等事故,在儲罐區設置圍堰、導排設施,加強設備預防性維修,經常檢查易腐蝕部位,設備及管道保持密封,防止有害物質“跑、冒、滴、漏”;新建事故應急池,初期雨水池,一旦發生物料泄漏等事故或者生產廢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及時收集物料及生產廢水,杜絕事故廢水直接排放。為防止廢氣事故排放,各廢氣處理設施配備備用電源、風機等設備,一旦發生事故及時搶修或更換設備。制訂完善的風險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 7、設置防護距離 根據報告書測算,項目無需設置大氣環境防護距離。根據報告書衛生防護距離計算結果,本項目衛生防護距離為以球磨車間、制漿罐區、堿庫、飛灰水洗及水系廢水處理、脫氯飛灰壓濾區、化驗室各邊界分別向外50m的區域。項目衛生防護距離范圍內無居民區、學校等環境敏感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