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限制競爭會助推水泥產能過剩
一則《生意社》的題為“湖南:常德產能過剩嚴重 水泥業被迫價格協同”的報道有點意思,說的是目前湖南常德地區的常駐人口是600多萬,現在新型干法水泥的產能已經達到1000多萬噸,已經是嚴重產能過剩。而從市場情況來看,該地區時下P.C32.5水泥價格卻能維系在300元/噸的水平,主要原因就是當地水泥企業進行了區域價格協同。結果是價格得到了“捍衛”。
從報道可知,這一區域價格協同做法在當地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質疑。
正方:認為這種協同涉嫌違反《反壟斷法》。
反方:企業要有合理的利潤空間,10-20%利潤率當屬合理,如水泥企業的盈利低于這個空間,以至于水泥企業大面積虧損,這也是違反經濟規律的,不合理的。
在分析判斷這一做法前,有些基本概念似需理清。
——企業在市場中地位和生存目的。《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
——市場調節價。水泥商品實行市場調節價,按《價格法》規定,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價格法》自主制定。
——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經營者合法利潤的獲取。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并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
——不正當價格行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反壟斷法》制定目的。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壟斷行為包括內容。(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部分)內容。(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等。
——排除在壟斷行為(部分)之外的情形。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此外,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經營行為的核心是市場競爭。市場調節價是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合法利潤的獲取是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壟斷協議特征是排除、限制競爭。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被訴壟斷行為屬于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協議的,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共識也好、協議也罷、或稱之為協同,在被消費者提起民事訴訟后,必須要證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的協議在市場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如果證明不了,即協議排除、限制了競爭,企業就得承擔民事責任。退一步說,沒有市場競爭,企業又怎么能有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的內在動力,行業的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也無從談起。如能用人為的方法,達到了所謂的合理利潤,則對投資者來說,該行業不就成了不用承擔風險、投資回報率也不算低的投資寶地了,比起投資極具風險的創新領域則要保險得多。這樣一吸引,產能過剩不進一步加劇才怪。
還需明確的是,如果經營者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及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行為,且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不屬于壟斷行為。這樣的情形在環境負荷太重的當前,地方政府指令性停窯減排也是較為多見的,或受污染總量控制需要停窯從而限產也會是常態。至于對于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行為,則需要經營者一要證明該行為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二要證明該行為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不管怎樣,在市場經濟下,限制競爭的行為對企業進步、行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并不有利,而對重復建設和產能過剩還會起到一定程度的助推作用。
編輯:張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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